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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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据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一、除法律法规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的执法权限,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外,其他执法活动一律以市农林(机)局名义进行。二、授权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需根据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看法书中应照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看法,报所在处(站)负责人把关,签发案件处理看法书;对案情重大情节困难的应报分管局领导。、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惩罚
2、确定书,并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印章。、授权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当执法责任。三、全部以市农林(机)局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需根据行政惩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看法书中应照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看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把关。、将案件处理看法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后,由局长审定,签发案件处理看法书。、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市农林(机)局印章。、执法责任按常州市农林(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划分。四、全部执法活动一律运用
3、局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 农林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四章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 农林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六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其次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七章行政执法文书制度 第八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九章行政执法群众举报监督 第十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 第十一章 重大行政惩罚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行政执法投诉 第十三章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农林行政执法考核奖惩 第十五章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
4、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方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常州市农林局是本市农林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农林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常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农林行政执法工作。其次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学问和业务学问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农林行政执法证,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各类违反农林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国家正式职工。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作风正派、遵纪遵守法律,廉洁奉公。 第五条 对被托
5、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依据工作须要制定年度培训安排并贯彻实施。 第六条 我局组织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或骨干脱产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年累计不少于学时。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根据学用一样的原则支配,培训采纳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法。 第八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内容由我局依据上级要求制定。 第九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自学和自身素养的培育,按规定参与各类培训学习,在行政执法中不断总结阅历,逐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第十条 我局将实行相应措施,激励和支持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参与与本岗位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 第十一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
6、员的日常培训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培训有安排、有针对性,并要确定好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和师资等;(二)培训必需与执法工作相结合,形式多样,要求能驾驭并精确运用基本学问;(三)要有培训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 对每次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要进行考试、考核,并将学员成果集中登记、存档。第十三条 我局将实行以下形式对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和抽查:(一)制定学习安排,教材、培训内容记录和考试、考核成果记录;(二)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三)现场考核,即考核农林执法人员处理详细案件时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确性及娴熟程度。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
7、动中证明农业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范围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需持国家农林部统一印制,江苏省农林厅核发的农林行政执法证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公务。 第十六条农林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手续,由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统一办埋。 第十七条 农林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应刚好逐级向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再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不再担当农林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由市农林局政策法制工作机构交发证机关注。 第十九条 申领农林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需是履行行政执法公务的国家正式职工; (
8、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学问和业务学问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遵守法律、廉洁奉公 第四章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其次十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时必需做到:(一)持证上岗; (二)人以上,严格遵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四)秉公办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五)注意效率、讲究策略; (六)出具的农林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及罚款收据必需合法,规范; 第五章 农林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其次十一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一般职责:(一)在行政执法中必需严格遵循行政惩罚法规定; (二)熟识农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在行政执法中必需严格遵守、贯
9、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四)在行政执法中必需坚持公允、公正、公开原则; (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及违反执法程序; (六)在执行行政执法、值勤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发生与行政执法任务不相关的行为。第六章 行政执法程序 其次十二条 本章所指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其次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农业执法人员应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 其次十四条 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需二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农林行政执法证。其次十五条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行政
10、执法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第一节简易程序 其次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惩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表明身份,出示农林行政执法证; (二)依据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拟惩罚内容,并说明惩罚理由和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四)依法作出惩罚确定,制作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交付当事人;(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 (六)告知被惩罚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并记录在案; (七)执行或督促
11、当事人履行当场行政惩罚确定书; (八)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所属单位备案。其次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其它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必需有当事人签名。其次节一般程序其次十八条 除本规定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其次十九条 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件信息后,应刚好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状况,并填写案件受埋登记表,报部门领导审批。案件信息的来源有上级交办、举报、移送、自查。 第三十条二 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看法后,交有关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应了解以下基本案情; (一)核实确定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及有关基本状况
12、; (二)精确了解案件基本领实,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参加者、违法行为的基本发展经过; (三)初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四)确定案件是否就同一事实已经被处以罚款; (五)确定案件是否超过行政惩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 (六)确定案件是否有行政惩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惩罚或应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法定事由; (七)其它须要核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立案。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 (二)违法事实清晰; (三)有惩罚依据。 立案应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对下列案件不应立案: (一)案件不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二)超过行
13、政惩罚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追究时效; (三)有行政惩罚法其次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惩罚的情形; (四)具有其它不应立案的法定事由。 应由其他部门处埋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对其它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状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及其缘由,在案件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 第三十二条 调查取证。取证是指以合法手段取得违法行为的证据。取证是对核查状况的进一步证明。取证必需由人以上进行。 (一)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全部证据必需经过细致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审理定案的依据。(二
14、)取证方法: 、查核、复核收集有关图纸、批件和凭证等原始书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复制,但复印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对违法现场进行勘察,制作勘察笔录,必要时请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鉴定。勘验人和技术鉴定人应在勘验笔录、技术鉴定书上签字。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需当场清点,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审理。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
15、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完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 告知。案件经过审理形成初步处理看法后,承办人应依据行政惩罚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方法和时效。告知应制作行政惩罚陈述、申辩告知书或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 当场告知的,可以制作含有上述两类告知书内容的告知笔录。 第三十五条听证。(见第三节) 实行听证的,主持人应制作行政惩罚听证看法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后。 第三十六条 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执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看法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三十七条制作行政惩罚诀定书。 行政惩罚确定生效后,任
16、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惩罚确定确有错误须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单位撤销原惩罚确定,重新作出惩罚确定。 第三十八条 送达。行政惩罚确定书及其它法律文书的送达原则上实行干脆送达的方式。特别状况可实行留置送达、托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干脆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执行。行政惩罚确定的执行应遵照行政惩罚法规定。除行政惩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罚款一律由当事人交纳到常州市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 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四十条 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 对
17、于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的,应制作行政案件内部联系单,通知该部门。 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制作复工通知书。 交办的行政惩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刚好将案件的处埋结果向交办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备案。当场作出惩罚确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惩罚确定书向本单位指定机构备案。 重大行政惩罚应自作出惩罚确定之日起日内,制作重大行政惩罚确定备案表,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惩罚确定,应自作出惩罚确定之日起日内,报江苏省农林厅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 立卷、归档。行政惩罚案件结案后,应一案一卷装订,立卷存档。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三条 农林管理行政惩罚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由市农林局组织
18、,市农林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听证的详细组织机构。 听证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由农林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担当,听证员、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或聘请,主持人须要回避的,由农林局局长另行指定主持人。 第四十四条 作出下列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 (一)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二)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吩咐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业执业业务; (三)没收违法物资; (四)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听证纪律 (一)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
19、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它阻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农林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惩罚听证程序等有关规定实施。第七章 行政执法文书制度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中,法律文书的格式、印制、申领,运用、存档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农林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采纳省农林厅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遵照有关规定运用,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应按规定运用,不得混用、串用,严禁转借其他单位运用。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
20、文书应按规范填写,书写工整,不得涂改。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应一一案一卷,立卷存档。第五十二条 农林行政执法保存的案卷,可以在结案年后核销,重大案件的案卷应在结案年后核销。核销的案卷应建立清册保存。第八章 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市农林局对其托付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是否超越托付授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惩罚案件认定相对人是否精确; (四)惩罚案件违法情节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五)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精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依法
21、履行告知义务; (八)行政惩罚是否显失公正; (九)填写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十)是否有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其它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扬实施状况; (二)是否有年度及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对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是否纳入其中; (三)内部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四)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能否刚好订正; (五)取证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运用、保养; (六)托付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了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哪些难以操作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检查的内容、次数纳人市农林局工作安排,
22、年不少于次。不定期检查由有关部门适时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检查实行明查、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十八条 有权检查人员包括农林局长、分管局长、法规工作机构人员。每次检查,捡查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人。第五十九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应由检查小组写出总结,进行分析评价,对违法行政行为和存在的其它主要问题提出处理看法。检查结果应作为被检单位年终考核依据之一。涉及执法人员个人的,则作为对个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九章 行政执法群众举报监督 第六十条 群众举报是指群众以书面、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农林局反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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