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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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游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增强质量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现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省、市有关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的规定,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龙游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编制了龙游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各工程参建单位遵照执行。一、质量监督范围、内容及形式(一)质量监督的范围见“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二)质量监督的内容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
2、标准的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2、工程的实体质量: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重点监督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质量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实体的试验与检测资料、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外观质量评定;3、监督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处理;4、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三)质量监督的形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受监工程开展质监活动不少于4次,巡查次数视工程建设进度确定,并考虑与关键隐蔽工程检查以及工程的重要质量活动相结合。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检查后的
3、处理工作,落实监督检查的整改意见。县质监站在巡回监督检查中,对发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施工技术、质量标准、检查检测具体要求等问题,除了及时在现场口头告知,并以质量监督工作联系单进行书面明确重要内容。对发现存在的一般性施工质量问题,除了及时督促有关方面处理、改正外,并以质量监督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形式进行书面指正。每次开展质监活动形成的质量监督活动纪要,抄送相关单位。二、监督依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三、工程质量管理1、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
4、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的承诺切实到位。2、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认定。及时将工程各阶段质量验收的结论
5、报送县质监站进行核备或核定。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程序签发施工图纸;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将经总监签字的监理规划(大纲)或监理实施细则报送质监站,质监人员将对监理人员的职责履行实施监督检查。4、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做好现场
6、服务工作。5、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认真执行“三检制”, 做好隐蔽验收及施工记录,按规定进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测试验,严肃认真进行质量等级的自评,切实做好施工质量的全过程控制。6、县质监站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不代替参建各方对工程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参建各方对县质监站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四、质量监督到位计划水利
7、工程质量监督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各阶段的混凝土、砌体、构件、机电安装等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资料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为了更好地完成上述任务,便于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县质监站现明确以下质量监督到位点,在工程施工到监督到位点所规定必须检查的部位隐蔽前,经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检查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请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提前通知县质监站,以便质监人员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1、以下到位点质监人员应列席参加: 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主体、重要隐蔽
8、工程验收签证;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 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签证;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签证; 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 竣工验收自查。2、以下到位点质监人员未到位签证认可,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质量事故及大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涉及主要结构部位质量的重要技术方案认证;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工程阶段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包括竣工技术预验收)。质量监督到位点详见本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实际施工进度确定。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程序和主要内容(一)开工前监督1、审查项目法人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2
9、、审查监理、设计、施工和主要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主要岗位人员的配备和资格;3、监督检查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施工方案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制定落实情况。4、检查监理、施工单位在工地建立的试验室分支机构、配备的试验技术力量、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与承担的工程任务是否相适应。5、对缺少质量评定标准的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监理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参照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表式和内容,制订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质量评定表,报县质监站核备。(二)施工过程监督抽查要点:项目划分结果是否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隐蔽工程验收是否按程序组织,重要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抽样检测、结
10、果是否合格;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外购构配件是否合格,已施工的实体质量是否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外观质量评定是否如实、客观;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编制是否符合要求。1、按规程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开工初期,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县质监站确认,县质监站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2、严格按程序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基础开挖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项目法
11、人、监理、设计等单位人员参加,建基面必须进行地质编录。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方可提请业主(监理)组织验收。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土方填筑、砌石、浇筑混凝土等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采取责令重新验收或返工、直至停工整顿等措施,并上报县质监站备案。对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工程部位,应取消其质量评优资格。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和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成立的)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县质监站核备。3、水利工程必须按
12、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以监理单位签发的书面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为施工依据。4、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抽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认真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把好施工原材料进场、复核关及中间产品的检查检测。所有施工原材料和外购构配件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所有施工原材料应先检验合格后再使用;无证和不合格原材料禁止使用。所有原材料合格证、复验结果原件必须保存
13、齐全完整,并做好登记以备复查,在质量评定时作为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QZZH-5)的附件一起提交。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水泥出厂合格证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二氧化硫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水泥强度报告必须有28天的强度试验报告。水泥在使用前应按规定按批量复试其3d及28d抗
14、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并按其复验结果使用。袋装水泥单包重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退场。 主要的受力钢筋应按批量取样进行机械性能的复试,复试的项目有: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焊接尚须作焊接试验。 土方(砂砾料)干密度(压实度、相对密度)试验应注明时间、桩号、高程、取样部位,所用填筑料种类。防渗土料使用前应经过试验,检测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塑性指数、分散性、有机质含量等,其指标应满足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对于土料的要求。防渗体土方填筑后,应抽样检测压实度、渗透系数,土坝粘土套井施工完成后,有条件的应安排对套井进行抽样钻孔做注
15、水试验,测定渗透系数。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砂料、粗骨料应严格控制其含泥量、超逊径,质量评定表应随附其检测结果。 石料必须新鲜、坚硬、完整,严禁使用风化石、有裂隙石料。对表层风化的石料,无论作腹石、面石,也必须彻底凿除。所用块石应对不同产地、不同质地的石料分别进行饱和极限抗压强度试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套用其它工程的试验成果。 花岗岩板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材质试验报告,色泽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墙体砌筑用砖、装饰面砖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必须完整齐全。5、砂浆、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抽查 对各种等级、级配的砂浆、混凝土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配合
16、比设计,不得套用其它工程的试验成果。施工中应经常检测砂料、粗骨料的含水率、超逊径及混凝土拌和物的和易性,通过合理的级配调整来满足设计配合比要求的水灰比、坍落度要求。 每一混凝土单元、每一混凝土浇筑台班、每一混凝土(砂浆)砌石体以及每个混凝土预制块护坡(混凝土螺母块)浆砌体单元必须留置至少一组混凝土(砂浆)试块,每一砂浆砌筑段宜留置至少一组砂浆试块。混凝土实际浇筑长度大于单元工程划分长度应增加试块制作组数。试块送检单、试块报告应注明时间、桩号、使用部位、送样人和见证人。 混凝土(砂浆)砌石及混凝土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混凝土、砂浆施工记录。 施工单位应定期统计和分析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资料,对
17、已施工和制作试块的混凝土浇筑块和混凝土(砂浆)砌石体及时按分部工程工程部位桩号或时间的次序,采用“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表(QZCP-7)”对试块制作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每个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应按工程部位进行数理(非数理)统计分析,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时,作为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6、重要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抽查 基础加固、防渗处理等项目施工完成后,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布置一定数量的检查孔进行压水试验,强度有要求的还必须现场取样检测。检查孔位置和取样部位由监理、设计在现场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随机确定。 桩基础、锚喷支护等项目的施工,必须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砂浆、混凝土强度检测,桩基须按要
18、求进行动测,锚杆检测抗拔力、张拉力按每300400根(或按设计要求)抽样不少于一组(3根)。7、严肃认真进行外观质量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县质监站制定的各类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做好外观质量的自检、自评,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督检查。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查、检测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县质监站核定。对存在的外观缺陷,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8、及时和完整进行工程资料编制、整理、汇总、上报 参建各方应切实重视,并确保所有施工原始记录与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到随时记录、及时签证、妥善保存
19、,严禁涂改,其收集、整编应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 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禁止他人代替签名。原件至少1份,其检验记录及签名不得使用复印件。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评定表中检验记录必须填写施工质量的实际情况,不允许简单地以“符合标准”作为敷衍;检测(检验)项目各实测值必须如实检测、符合实际情况,不得伪造、杜撰。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评定记录,监理人员应不予复评,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资料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则在该部位实体施工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即使质量优良
20、,县质监站在核定时也只能判定其为合格。 向县质监站申请质量评定时,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全套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的原件或正本,由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认真检查复核及汇总,上报资料需随附项目总监的复核证明,并认真配合县质监站进行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核备)工作。对资料存在的问题,原编制单位应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但不得篡改、伪造和随意剔除。(三)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也是质量评定、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根据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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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县 水利水电工程 质量 监督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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