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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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意见 1 XX 省 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看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看法(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看法(冀卫发201430号)、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方法(试行)(冀卫发20152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在培学员)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经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公布,含参加培训的协同医
2、院,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在培学员和在培学员所在医疗卫朝气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在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高校专业学位探讨生,不属于本规定管理的范畴。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同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在培学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分就业单位托付培训学员、培训基地自主培训学员、培训基地社会化招录学员三大类。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根据职责分工,协调 2 协作,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其次章托付培训学员管理第五条托付培训学员人事档案根据就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就业单位与托付培训学员签订有关协议,选
3、送托付培训学员至培训基地参与培训。就业单位担当托付培训学员在培期间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支出。托付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第七条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托付培训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托付培训学员在培期间,其嘉奖性绩效工资由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相关实施方法执行。培训基地应定期将嘉奖性绩效工资发放状况告知托付培训学员所在的就业单位。培训基地不得留用或录用托付培训学员。第八条托付学员在培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考核看法,考核等次由就
4、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培训基地存档,考核看法送交托付培训学员就业单位。第九条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能取得住院医师规范 3 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托付培训学员与就业单位协商处理。如需延长培训时间,就业单位需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第三章自主培训学员管理第十条自主培训学员为培训基地单位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培训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逐月发放自主培训学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指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嘉奖性绩效工资),担当自主培训学员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支出。第十二条自主培训学员在培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录在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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