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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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5)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5)5.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
2、检验规则(5)6 证书和标志(6)6.1 证书(6)6.2 标志(7)7 委托加工备案(8)8 收费(8)9 工作人员守则(9)10 附则 (9)附件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10)附件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12)附件3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3)附件41 新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29)附件42 YIIF型枕外形尺寸与外观质量的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32)附件51 新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35)附件52 YIIF型枕力学性能质量指标及检验方法 (36)附件61 新型枕
3、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7)附件62 YIIF枕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判定表 (38)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
4、凝土枕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表1 产品单元划分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1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新II型YIIF型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5、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51874514 传 真:01051849324 电子信箱:jjzx9cy联 系 人:崔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6、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 01051874514传 真:01051849324 联 系 人:崔勇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2)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地
7、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 01051849305传 真:01051849305 联 系 人:孙璐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邮政编码:430034 电 话:02783525163 传 真:02783525163联 系 人:郝晋衡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
8、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新II型或YIIF型;4.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非企
9、业法人的申证单位应附有负责人“营业执照”及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且有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文件);4.1.1.3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所属单位(现场制枕场)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证时,须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其法人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10、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
11、.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
12、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
13、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5.4款进行现场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由于运输原因需延长时间期限的请提前告知审查组)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规格型号)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
14、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
15、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产品图纸(见附件1)。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2)。5.3 预应力混
16、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3)。5.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采用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不少于3000根和不少于15批库存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中共抽取样品20根(一种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限度地分散,其中,龄期为出池后48小时以内的不少于2批的样品不得少于6根。检验工作按检验工作流程图进行。检验工作流程图检验组进厂核查混凝土强度静载试验机计量校核检验器具计量合格检验在库存产品中抽样共20根轨枕外形外观全检 合其中6根样品其中6根样品 格 静载试验运至检验站 合格龄期28天后开始疲劳试验5.4.1.2 抽样单
17、(见表2)表2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型号: 标牌: 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序号样品编号模节编号生产日期序号样品编号模节编号生产日期备注生产企业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邮编及地址: 地址及邮编:工厂代表签字及电话: 用户代表签字及电话:注: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由生产企业盖章且不需填写使用单位情况。在用户抽样时,由使用单位盖章并填写生产企业情况。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新II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裂纹与掉肩、断丝根数、产品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3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1进行。5.4.2.2 YIIF型
18、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肉眼可见裂纹、断丝、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1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附件42进行。5.4.2.3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有4个:静载抗裂强度,疲劳强度,混凝土28天强度,混凝土脱模强度,其检验方法按附件51(新II型枕)或附件52(YIIF型枕)进行。 5.4.2.4 判定标准按附件61(新II型枕)或附件62(YIIF型枕)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
19、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单元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
20、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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