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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清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 清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爱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比照市建设局权力清单,结合本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房管局及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
2、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确定,包括重大行政惩罚确定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本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确定前或集体探讨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看法,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确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 (一)对公民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峻,责令停产停业; (四)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峻,涉及到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惩罚事项
3、。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局法制科担当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别状况须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七条局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确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状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 第八条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精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精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4、(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须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看法表,依据不怜悯况,提出相应的书面看法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定性精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看法;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惩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看法;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订正看法;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看法; (七)对重大困难案件,建议
5、集体探讨确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由承办机构提交审批或局领导探讨批准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统计。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确定自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要求,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惩罚确定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惩罚确定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报送备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执法确定书; (二)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四)行政执法确定案审会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看法表;(六)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确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科室(单位)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担当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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