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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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状况,仔细贯彻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须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
2、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根据试行方法的要求主动推动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细心组织实施,仔细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分状况,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仔细根据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留意发觉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状况刚好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方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
3、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方法。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协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其次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打算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状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三条 担当书记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 18 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高校专科
4、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肯定期限内,可以将担当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中学、中专。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当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五条 本方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方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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