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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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 明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1、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2、经全许办(2003)76号文批准,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企业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分别申请取证。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蓄电池(详见全许办(2003)76号文
2、附件)。现将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全许办(2003)50号附件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五月 目 录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6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9. 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710.附则8附件1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9附件2 蓄电池产品标准10附件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11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2附
3、件5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3附件6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4附件7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 30附件8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 43附件9 蓄电池产品抽样单 45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
4、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均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蓄电池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蓄电池产品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5、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话传真:010-68594718 68594988 68
6、527524E-MAIL:cmif-zhl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3号 邮政编码:110026电 话:024-85610109传 真:024-85610109E-mail:
7、syxdcs联 系 人:张立华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道办事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86244586传 真:028-86244586联 系 人:李山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27380传 真:0311-3010654联 系 人:贾猛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18755传 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周加彦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8、话:0551-3423361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呈静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67503554,67512891传 真:023-67516636联 系 人:倪平企业将所抽、封的样品寄送以上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产品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标
9、准、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3按产品标准要求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注:企业提供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
10、告,应为系列产品中典型产品,并按标准规定进行全部内容的型式试验(有效期一年的)。4.1.4县级以上的环保达标证明。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本细则要求的补充表格(见附件4)。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
11、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包括软盘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
12、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5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在同一单元内要增加限定类型以外的新的产品,由企业向省级
13、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8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细则”要求做产品抽样试验和提交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
14、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
15、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8)抽样,并填写蓄电池产品抽样单(见附件9)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
16、验机构(备用样品应妥善保管,以备样品运输过程中损坏补充)。6.3对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的企业(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免做该型号产品的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需加盖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专用章。 6.4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5 对于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6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
17、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7.1.1证书填写内容:申证单元、产品类型。例:内燃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排气式全系列。每个申证单元一张证书。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
18、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蓄
19、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0、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 获得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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