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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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磷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5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96 证书和标志126.1 证
2、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8 监督检查149 收费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11 附则15附件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6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4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5附件5 检验报告36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023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6.0)合格品(有效P2O514.0)合格品(有效P2O512.0
4、)钙镁磷肥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5.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P2O525.0)一等品(有效P2O520.0)合格品(有效P2O515.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
5、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
6、关磷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6传 真:021-52801361电子信箱:lgsh33 szcmsds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8、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
9、或“合格品”或“合格品”;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
10、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的批量为1500吨)检验合格,并在
11、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
12、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13、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
14、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
15、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
16、.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表2):表2 企业生产磷肥产
17、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过磷酸钙产品标准GB 204132006过磷酸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6274-1997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534-2002工业硫酸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
18、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肥产品标准GB 20412-2006钙镁磷肥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钾肥产品标准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相关标准
19、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标准HG/T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HG/T 2
20、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和表5。表3 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检验测量设备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
21、校准合格)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恒温水浴振荡器(601)(计量或校准合格)4机械型化成设备真空抽滤装置5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计量或校准合格)6硫酸贮槽玻璃干燥器7成品包装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通风橱9成品库取样器10造粒设备试验筛(检定合格)11干燥设备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12成品筛分设备恒温干燥箱(1002)(计量或校准合格)13氟回收或处理设备天平(感量0.5g)14矿浆泵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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