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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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环境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平安管理方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平安,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平安工作委员会,下设浙江大学生物平
2、安管理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重要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平安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第三条 从事相关工作各学院、医院等学校二级机构,须设立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的生物平安管理责任人。第四条 各相关学院、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的具体方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平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生物平安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平安知识的培训。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第六条
3、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拟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
4、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八条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平安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平安一级BSL-1或二级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生物平安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部或农业部负责;生物平安一级、二级实验室的资格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范围须通过校实验室处
5、上报审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工程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工程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工程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工程。第十条 实验相关人员须通过生物平安知识培训,获取?生物平安实验室上岗证?。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管理体系文件,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当检查、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平安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校实验室处备案,生物平安等级实验室信息需通过实验室处向浙江省卫生厅农业厅备案。生物平安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一) 实验室人员和工程准入制度(二)
6、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人员健康监护制度(四)生物平安检查制度(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平安行为标准(六)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七)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平安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十二)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十三)实验活动生物平安标准操作规程(十四)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第十一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平安防
7、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第十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一)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在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要求分装后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二)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专用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
8、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不得通过公交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护送不少于 2 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 (一)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平安保管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平安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丧失或被盗。(二)实验室在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
9、行相关实验活动。工程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上级保管单位保管。如需送交上级保管单位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必须予以登记,并应取回上级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第十四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平安处置:(一)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二) 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按规定的时间送学校生化废弃物中转站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三) 由实验室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物平安管理第十五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
10、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部门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平安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平安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动物。第十八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
11、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前方可引进。第十九条 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原那么上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要求,必须向校生物平安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实验。第二十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单位欲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必须通过校实验室处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欲从事涉及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须通过实验室处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
12、十一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并按照生物平安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第二十三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到达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部门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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