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公共房屋设施维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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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公共房屋设施维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房屋和设施的维修管理, 规范维修工程管理流程,保持公共房屋设施的完整性、平安 性和使用价值,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师范学院 的公共房屋、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装饰、改建和拆建 施工。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维修工程包括:(1)学校各校区公用房屋、建筑物、教师周转住房,以及 室外运动场、道路、水电管线、围墙、堤岸、沟渠、车棚、 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2)各教学单位、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院)、 后勤集团等“后补助”单位,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 工程;(3)校内教职
2、工住房屋顶漏水和主水管道破损维修,及 室外公共设施维修工程;(4)学校确定的由后勤保障处承当施工管理职责的其它 维修工程。第四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监察处、审计处、 作为工程结算价;(5)对个别特定的应急抢修工程,可使用定额包干价或 协议价。第三十一条维修工程价款按以下方法支付:竣工验收合 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或以下;余款待决算审计结果出 来,留取质保金后一次或分次付清;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付 清。对于预算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过审批,可依照合同约 定,支付局部进度款。第六章其它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或建设工程有关法规的 规定,有如下行为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所发生费用和损失,
3、由施工单位承当:(1)未经学校及其维修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的;(2)未按施工方案和图纸施工,导致工程造价变更或损 失浪费的;(3)使用不合格材料,以次充好,降低档次,影响工程质 量的;(4)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或保修任务 的;(5)野蛮施工,导致平安责任事故,或破坏校方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6)专项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善,施工单位没有指 定工程负责人的。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的,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 罚,限制其进入校内维修工程市场。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 损坏地面设施、绿化树木、花卉草坪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 复
4、,或照价赔偿。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对校内住宅进行维修改造,另行制定 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校内水电维修及园林绿化设 施维修工程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后勤保障处解释和补充。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本建设处、招投 标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维修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与工程工程立项论证、预 算审核、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维修工程的申请、立项与审批第五条学校各校区(包括教学区和教师住宅小区)进行 公共工程维修工程施工,无论施工工程经费来源如何,均应 依照本方法和学校其它有关制度,办理工程审批
5、手续。未经 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内进行土建或水电维修工程施工。后勤保障处开通多种零星维修报修渠道,受理师生报修, 为师生员工报修提供便利。对师生报修的事项,依据本方法 论证、审批。第六条维修工程按预算金额大小大致分为以下类型:(1)零星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含)以下的零星、 应急维修工程。(2)小型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含)的维修工程。(3)专项维修工程。预算价在2万元以上的其它各类维 修工程。第七条零星维修工程,由房屋设施使用人或管理人报修, 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学校当年核定的小型应 急维修预算经费中支出。小型和专项维修工程,一般由房屋 设施使用人
6、或管理人提出维修申请,按程序报批后进行维修。第八条小型和专项维修工程工程的立项,一般依以下顺 序进行:(1)立项申请:各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纸质文档形式,向 学校办公室递交维修申请。(2)批转申请:学校办公室批转,或报经校领导批转相关 申请,后勤保障处收到批转文件后,进行立项论证。(3)前期论证:除列入年度维修工程库的工程在年初进 行集中论证外,其它工程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 行现场勘察和初步评价。(4)组织论证:后勤保障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有关 职能部门、校内外工程技术人员、预决算人员和用户单位代 表等,对拟立项工程工程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市场调 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专业
7、论证意见。(5)出具意见:后勤保障处完成论证工作后,出具维修项 目是否立项的意见,上报学校审批。第九条每年年底,后勤保障处组织各单位集中申报下年 度的维修计划。所申报的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统计汇总,组 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建立维修工程库,报学校审批后, 区分轻重缓急,分期组织实施。第十条以下维修工程立项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1)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物整体结构、外观、风格、颜色的;(2)改变房屋建筑物水电供应负荷、平安,或影响师生正 常生活秩序的;(3)影响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或其它相邻建筑物 正常使用的;(4)改变或影响房屋建筑物及其构配件原有使用功能的;(5)改变房屋建筑物
8、原有承重受力方式或增加荷载的 (含增砌隔墙、破墙开洞、墙和楼面增贴硬性块料);(6)单项工程造价较大、需要招标确定施工公司的维修 工程;(7)学校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工程。第十一条维修工程在施工前,须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1)零星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含)以下的工程, 由后勤保障处依照小型应急维修经费使用管理方法的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2)小型维修工程。预算价在3000元以上、2万元(含) 以下的常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初步论证、审核,报校 领导审批;非常规维修工程,由分管校领导召开维修工作领 导小组会议,进一步论证后,确定施工方案,报学校审批。(3)专项维修工程和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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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公共 房屋 设施 维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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