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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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7-06公布 2006-09-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6 证书和标志 (11)6
2、.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14)附件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
3、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见表1所示5个发证单元的产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4、(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230031电 话:0551-5316828传 真:0551-5325105电子信箱:inspect联 系 人:李江、陈向东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产品小类型单元序号申证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往复
5、空气压缩机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动力压缩机*非动力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2隔膜压缩机回转空气压缩机3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4滑片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辅机5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备 注1、申证产品包括各类执行上述标准的主机及变型产品。具体规定见本细则4.1.1.5。2、已按原实施絗则中的发证单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不变继续有效。自2006年9月20日起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发证产品单元
6、及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邮政编码:230031电 话:0551-5318900 传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道平
7、、肖矛 检验产品范围:空气压缩机第1到第5单元全部产品。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
8、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企业应填写申证产品的具体型号及功率、压力及容积流量范围;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4 生产许可证原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满且生产许可证内容需变动的企业)。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9、005年本),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为限制类。,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后成立的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不予受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以后成立的生产9立方米/分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的企业不予受理。非动力用活塞式压缩机和20立方米/分以上螺杆压缩机等其他空气压缩机不受产业政策限制。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0、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企业生产本细则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
11、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说明书、铭牌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于每个抽样单元,企业至少应送一个规格的试生产产品到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
12、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
13、.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
14、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
15、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
16、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必备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申证单元产品单元抽样单元执行标准执行的共用标准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10892-1989GB/T13279-2002JB/T8867-2000GB7786-1987GB19153-2003GB/T3853-1998GB/T4974-1989GB/T4975-1995GB/T4980-2003GB/T7777-2003GB/T1
17、5487-1995JB8524-1997JB/T2589-1999JB/T6441-1992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13928-2002JB/T6539-1992全无油空气压缩机JB/T8933-1999JB/T6539-1992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JB/T8934-19992隔膜压缩机GB10892-1989JB/T6905-20043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GB10892-1989JB/T6430-2002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GB10892-1989JB/T10525-2005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GB10892-1989GB/T13278-19914滑片空气压缩
18、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GB10892-1989JB/T4253-20025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10526-2005GB/T 3853-1998GB/T10893-1989GB/T13277-1991JB/T6432-1992JB/T7664-2005ISO8573.3-1999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10532-2005注:申证产品包括各类执行上述标准的主机和变性产品5.2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工艺装备按照工
19、艺文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必备检测设备第1第4单元1. 功率测试仪表;2. 压力、压差、温度测试仪表;3.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4. 电气耐电压试验设备;5. 电气绝缘电阻检测仪表。第5单元1. 压力、压差、温度测试仪表;2. 容积流量测试装置。备 注11.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2“必备检测设备”一栏中规定的整机出厂检验设备应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5.3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
20、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申证产品按执行的产品标准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在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样。5.4.1.2 原则上申证企业申证请的所有规格产品中每个规格至少准备1台样品待抽检。5.4.1.3 对应每个产品标准的产品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按表4规定。表4 每个申证单元产品单元抽检规格数序号申证单元产品单元抽样单元产品标准抽样数量抽样基数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279-200224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 13928-200224全无油空气压缩机JB/T 8933-19992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JB/T 8
21、934-19992102隔膜压缩机JB/T 6905-2004123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6430-200224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JB/T 10525-200524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GB/T 13278-1991244滑片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JB/T 4253-2002245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26-200524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JB/T 10532-2005245.4.1.4 申请2个或2个以上规格产品时,抽取的样品应为不同规格,且应从较大规格的产品中抽取。5.4.1.5 封样方法 封样可以选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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