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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那么编纂视角下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开展摘 要 监护制度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制度,是自然人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局部。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施行以来,监护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已无法再适应社会新形势下的实际需要。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被提上日程,监护制度的完善也就成为一个不可无视的问题。本文集中阐述了监护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内容,围绕监护制度确立以来所暴露的种种缺陷做了相应的分析p ,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了民法总那么编纂视野下监护制度的完善措施,就该制度的改善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并分析p 了进一(原文来自:wWW.bDFqy. 千叶 帆文摘:
2、民法总那么编纂视角下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开展)步推动监护制度完善的意义。【关键词】:p 】: 民法总那么 监护制度监护关系作者简介:汪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_.06.28720_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上日程,以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开展和法治建立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落实,于次年启动了民法典总那么编的立法工作。历经数次审核、屡次修改,在征求各方意见的根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交由全国人大审核。随着我国经
3、济体制的转型,公民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对我国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长久以来,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监护监视制度缺位等问题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因此,监护制度的完善便成为民法典总那么编纂过程中不可无视和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一、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下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才能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展监视、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说,监护制度是对民事主体行为才能缺陷的弥补 ,是本质平等原那么的表达。我国监护制度由民法通那么专设章节规定,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
4、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详细内容如下:一监护的对象监护的对象即被监护人,民法通那么第16条、第17条对被监护人这一主体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才能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不能客观地权衡利弊,将其作为被监护的对象,对其合法权益进展法律上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而丧失或局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神志不够清醒,在某些时刻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将其作为被监护的对象予以特殊法律保护,也是必然的。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对被监护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将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老年人也纳入监护体系之中。在老龄
5、化程度日益加深的现实面前,将对老年人的监护纳入法律体系之内,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举措。二监护的种类目前,对于监护的种类,我国民法通那么仅明确规定了两种:一是民法通那么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为被监护人设定监护人并规定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二是该法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指定监护,即在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相关单位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一种方式。上述两种方式互相弥补,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的自主意志。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补充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
6、事行为才能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在丧失或局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后的监护人。这一规定的作出,使得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共同构建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种类体系。三监护关系的内容对于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法通那么第18条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或者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二、现行监护制度的缺乏随着各种社会现象和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监护制度的滞后性和狭隘性日益凸显,难以适应当下社会理论和学术理论等各方面进一步开展的需要。其中,以下方面暴露出来的缺陷尤为突出。一被监护
7、人的范围不全面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被监护人民事权利的行使提供合法途径。而我国现行监护体系将被监护人的范围仅限定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和老年人,这意味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非因精神病而丧失或局部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如植物人、不可以理性识别、控制自身行为的残障人士等失去了获得监护的时机,也失去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的时机。二监护种类适用范围不完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适用于所有有被监护人资格的自然人。而意定监护目前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老年人。这对于非先天性和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而言是不够合理的,进一步扩大意定监护适用的范围,是民法中私人自治原那么的要求,也是被监护人想要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三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笔者看来,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享有管理权等权项,其依法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其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监护制度体系中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远多于对其权利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其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这一状态的存在和持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监护人难确定、多个监护人互相推诿等情形,更不利于监护人发挥积极主动性,全心全意地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尽心尽力。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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