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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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一)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1、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那么不予抵扣。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3017号)2、商业企业
2、获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承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那么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
3、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假设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获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245号)5、纳税人获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从20_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
4、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_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完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41404号)6、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伴随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获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
5、值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8、纳税人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1)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丧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丧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该发票丧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
6、单位出具的丧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展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发生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丧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展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丧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7、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
8、,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局部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置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 _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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