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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第1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根据云环发20xx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按照云环发20xx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
2、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xx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xx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
3、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xx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xx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
4、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
5、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
6、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
7、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第2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 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第566号文
8、件通知要 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
9、,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 “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
10、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11、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
12、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 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
13、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个别县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个别县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
14、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个别县不按程序解缴排污费和未按规定取消“过渡帐户”等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相关县环保局限期改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我市排污费征收工
15、作的需要。 第3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05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05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
16、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05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03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0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05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
17、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
18、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
19、,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
20、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
21、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 第4篇: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
22、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缴纳排污水费。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排污水费(以下简称排污费)后,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已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者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申报者,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
23、监测的数据收费。对不具备采样分析条件的,可以用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比照同类排污者的排污情况核算排污量。排污者对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数据有异议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核查,并以核查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排污者的污水排放量按污水计量仪表的记录计算或抽测计算;无计量仪表的,按上水量的80计算(上水量以供水部门的水费收据为依据;自备水源的,按水泵流量和开泵时间计算)。 第六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按实测计算或者用物料衡算方法折算排放量,按规定计征排污费;无组织排放有毒大气污染物的,按排放小时计征排污费。 第七条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无专用堆放场,或者有专用堆放场但无防
24、渗漏、防流失措施的,以固体废弃物的堆存量计征排污费。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征收排污费按有害物质中收费额高的一种计征。 第九条 对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已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以及永久或者暂时停产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可以停止或者减少收费。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加倍收费。 第十条 排污费原则上按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未独立设置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地方,由其上一级
2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排污费,可以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以月计算,按月或者季征收。排污者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日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银行收取。逾期不缴者,每日收取应缴费用的滞纳金。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财政;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在利润留成、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或者企业基金中列支;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缴纳
26、所得税后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从单位包干结余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中80部分(含提取3作为环境科技发展基金)及其贷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外),为治理污染贷款基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其中排污水费主要用于水域综合整治); 20部分以及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污染环境补偿性罚款部分,按省有关规走使用。 第十三条 排污者治理污染,应当利用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治理污
27、染贷款,经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由委托的金融机构从治理污染贷款基金中贷款。治理污染贷款申请,应当在排污者交费年度的下年度6个月内提出,逾期者,其贷款指标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剂使用。贷款的归还和豁免按省有关规走执行。 第十四条 排污费的财务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19日颁布的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
28、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 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
29、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30、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 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 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31、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
3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二)对每一排
33、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
34、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 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
35、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 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
36、活性剂(LAS) 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0.05 34.甲基对硫磷0.05 35.马拉硫磷0.05 36.对硫磷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I计) 0.25 40.四氯化碳0.04 41.三氯乙烯0.04 42.四氯乙烯0.04 43.苯0.02 44.甲苯0.02 45.乙苯0.02 46.邻-二甲苯0.02 47.对-二甲
37、苯0.02 48.间-二甲苯0.02 49.氯苯0.02 50.邻二氯苯0.02 51.对二氯苯0.02 52.对硝基氯苯0.02 53.2.4-二硝基氯苯0.02 54.苯酚0.02 55.间-甲酚0.02 56.2.4-二氯酚0.02 57.2.4.6-三氯酚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 60.丙烯晴0.125 61.总硒0.02 说明:1.第 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
38、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PH值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污染当量值 1.牛0.1头 禽畜养殖场2.猪1头 3.鸡、鸭等
39、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6.医院消毒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 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
40、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 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 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
41、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 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0.95 2.氢氧化物0.95 3.一氧化碳16.7 4.氯气0.3
42、4 5.氯化氢10.75 6 氟化物0.87 7.氰化氢0.005 8.硫酸雾0.6 9.铬酸雾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 11.一般性粉尘4 12.石棉尘0.53 13.玻璃棉尘2.13 14.碳黑尘0.59 15.铅及其化合物0.02 16镉及其化合物0.03 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0.13 19.锡及其化合物0.27 20.烟尘2.18 21.苯0.05 22.甲苯0.18 23.二甲苯0.27 24.苯并(a)芘0.000002 25.甲醛0.09 26.乙醛0.45 27.丙烯醛0.06 28.甲醇0.67 29.酚类0.35 30.沥青
43、烟0.19 31.苯胺类0.21 32.氯苯类0.72 33.硝基苯0.17 34.丙烯氢0.22 35.氯乙烯0.55 36.光气0.04 37.硫化氢0.29 38.氨9.09 39.三甲胺0.32 40.甲硫醇0.04 41.甲硫醚0.28 42.二甲二硫0.28 43.苯乙烯25 44.二硫化碳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 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 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征的废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