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JF-XXXX-072)317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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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 天津建立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立工程制定天津城乡建立会天津和质量监视理睬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1. 一般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1.5 合同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2. 发包人18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2.4 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接收3. 设计人20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2 工程负责人3.3 设计人人员3.4 设计分包3.5 结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266.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早交付工程设计7. 工程设计交付318. 工程设计审查31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4 进度款支付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 专业责任与3813. 3814. 违约责任39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4115.1 不可抗力
3、确实认15.2 不可抗力的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4217. 争议解决4317.1 和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诉讼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517. 工程设计交付528. 工程设计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责任与5513. 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618. 其他57附件5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4、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地详细: 。5.工程估算元: 。6.工程进度安排: 。7.工程主要技术: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效劳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效劳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效劳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方案开始设计日:年月日。方案完成设计日:年月日。详细工程设计周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
5、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工程负责人: 。 六、合同构成本协议书与以下一起构成合同: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书假设有;4及其附录假设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设有;8其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应以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根据并按合同约定的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
6、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效劳。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一样。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7、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银行: 银行: 账 : 账 :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合同备案理部门盖章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书假设有、及其附录假设有、发包人要求、技术、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设有以及其他合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中标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设计人中标的书面。4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的称为“的
8、。5 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后的称为“附录的。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工程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又称设计任务书。7 技术: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行业或地方的技术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和要求。8 其他合同: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展约定。设计人。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
9、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利的人。6 工程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主持人。1.1.3 工程设计效劳、资料与1.1.3.2 工程设计根本效劳: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效劳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开工验收等效劳。根本效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
10、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工程根底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工程根底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如选址、资源、勘察、专项评估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设计: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和限1.1.4.1 开始设计日:包括方案开始设计日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方案开始设计日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实际开始设计日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
11、设计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1.1.4.2 完成设计日:包括方案完成设计日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方案完成设计日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效劳的日;实际完成设计日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效劳日。 1.1.4.3 设计周又称设计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效劳所需的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限变更。1.1.4.4 基准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截止日前28天的日为基准日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为基准日。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
12、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
13、和地方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性。1.4 技术现行有效的、行业、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以及相应的、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技术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书假设有;5及其附录假设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8发
14、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设有;9其他合同。上述各项合同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应以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证明、证书、指、要求、恳求、同意、确定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发生变动的应提早3天以书面形式对方否那么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15、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回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以及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机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技术成果、技术机及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机给第三方。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法律规定由其的容许、核准或备案
16、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用地规划容许证、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等容许、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向有关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毕前述容许、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职务、联络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详细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限内提早书面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
17、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工程和/或设计作出处理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执行涉及设计周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的强迫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提供施工配合效劳。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
18、发包人有关容许、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容许、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延长的责任。3.2 工程负责人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或职称、联络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限内提早书面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
19、等原因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限内进展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理经历等资料书面发包人。继设计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对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理机构及的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
20、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情况的。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早7天书面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历等资料。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才能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才能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
21、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构造、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制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构造、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展分包。3.4.2 设计分包确实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展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展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才能。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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