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探讨与研究312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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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事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探究?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事业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作者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第一部分 概述一、事业实行聘用制之过程 自我国实行改革国策之始原有的方案经济形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与经济开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展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77 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公布施行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
2、轨道。随后以国办发2002 35下发了?转发在事业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事业与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签订聘用合同、定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用人机制实现事业人事理由身份理向岗位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人事理制度。至此事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场聘用制改革在事业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二、目前事业用人状况 事业是指由批准隶属于各行政主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和公共效劳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
3、社会组织。事业的特征:1、有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效劳领域;2、较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本钱;3、并非专属。我国事业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划分为监视理、经营效劳和公共效劳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分别采取回归、推向、保存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根底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的事业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理方法严格理;对转企业的事业纳入全国有资产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要求加强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存下来的事业要进展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展必要的整合。 对属于“保存的文教卫生及科研类事业目前用人情形比拟复杂正如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
4、义?中指出“事业人员构造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理的编外人员和外部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理与事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详细说来一般事业人员有1事业在编人员包括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理人员和工勤人员。2事业向社会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三、聘用制适用法律的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理与干部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本来与事业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中部分
5、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向社会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理的范畴。 2003年人民为配合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法释200313解释?人民人民审理事业人事争议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事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此我国开场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的两轨制。 聘用制与原来制度形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假设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
6、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人事争议仲裁与审讯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本来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宏大最终全国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 第二部分 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7、事业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二、?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该条释义如下: 一、我国事业用人制度的根本情况 事业是具有中国特
8、色的组织。所谓事业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通过编制理实现对事业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差额拨款的事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我国事业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51.3卫生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业占5.1科研占2.4。 长以来我国的事业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的人事理制度。改革以
9、后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公务员的理通过立法加以事业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根底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用人机制就要加快推进事业人事制度改革。2002年7月6日转发?在事业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事业除按照公务员制度进展人事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人员聘用制度。到2006年底事业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的51。 对事业实行编制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不断开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只好大量扩大编外人员和其别人员这样造成事业人员构造复杂人事理分割。事业人员构造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
10、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理的编外人员和外部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理与事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业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展调整是立法中争比拟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改革的开展看履行公共理职能的事业要变成行政从事经营的事业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效劳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还要保存公共效劳的职能按照事业进展理。事业有编制、有财政拨款。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聘用合同在合同限、试用、加班费
11、、工资、福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比拟近似。事业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敏性但不是完全推向。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假如将事业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理将比拟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人事制度进展立法。这样比拟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认为长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好的法律性。1994年劳动法公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理体制进
12、展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假如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根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场面有利于事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的改革。 考虑到目前事业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拟复杂事业的聘用合同详细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
13、缺乏实体法根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人事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场面也为事业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成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理与事业人事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却又抱住“本质上的一样不放。明知“人事法
14、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挤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人民法释200313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来讲财政以及事业消费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迫性法律规定事业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视与处分又当如何?大量的理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
15、凸现出来。 为我国事业聘用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会涉及这么复杂的状况细细考量其主要原因有三: (一)、在指导思想上人事理制度上保持“干部的传统的、非科学的观念。干部是指执政运用权利推动和社会开展的角度对干部的使用、干部用权的全过程进展控制保证执政道路、纲领、方针、政策得到执行保证的执政目的得以实现。干部从不同的角度上有不同的解释与定义不怎样的角度“干部并律概念不具有法律特征。十二大章:“干部是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是从角度上阐述干部“与封建时代的官吏的根本区别、道出了章的美妙愿望和认定了人为此奋斗的目的。而从人事理的视角习惯上以附属的程度将干部区分为“指导干部、“干部和“按干部理权限的人员三类
16、。 指导干部是指在的组织和各级部门担任指导工作的中、高级干部。 干部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即如今流行的叫法公务员。 “按干部理权限的人员依法并非履行公职或不属于行政编制的但按干部理权限又归由各级门、或组织部门理的人员如工团组织的工作人员部分事业以及其工作人员。 不那类干部均由组织部门、门直接收理从而表达了“干部。干部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人事关系只能是行政关系或者是组织关系而不存在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干部个人与组织之间是一种纯附属关系实行服从组织的原那么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以来始终无法正常转入法律轨道的根本问题所在。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
17、“干部的体制下让事业在编工作人员转入由法律调整的体系中如同?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的主体仅仅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作法将聘任制公务员这部分人员从原有的组织、行政理体制中走进法律化的聘用合同制的用人理体制即依法用人法律制度。虽然目前中还很少或甚至没有“聘任制干部但?公务员法?预设了干部权限理聘任聘用合同理社会法律化理这样一个改革程序形式它说明“干部与人事理的法律化体系建立与施行并不矛盾是可以并行与穿插运作的。 (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撑。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法律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就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劳动合同履行纠纷而言也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其程序法如今是由?民事诉讼法?困难支
18、撑着的其中的问题始终层出不穷一刻也未停过。就事业人事争议处理而言即无实体法又无程序法。不少的人称?公务员法?是干部人事法律这一本来没有错。先不说?公务员法?不能适用于一般事业人事理就连公务员与之间产生的人事争议处理也是绝大多数公务员不能适用的只能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我国根本没有聘任制公务员因此人事争议处理也就没有开展这部分法律适用只能是待我国建立健全了“聘任制公务员各项制度后方可谈得上适用。二是事业人事制度主要是事业与在编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它不是一种法律关系人事关系中缺少或根本没有法律上要求的最根本内容即法律主体的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内容。在此情形下不要说没有实体法就是有也无法获得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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