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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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救济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救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方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看法(珠府2015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救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救济制度,各区(功能区)、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详细组织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救济工作;各级编办、扶贫(农
2、办)、禁毒、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救济工作。其次章 认定条件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实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缘由难以实现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乡4050人员(指女性 40 周岁以上、男性 50 周岁以上);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农村贫困户、农村低收入群体); (四)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实惠证人员; (五)城乡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 (六)有劳动实力
3、的残疾人; (七)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八)精神病康复人员; (九)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书目内的重大疾病,申请人登记失业 3 个月及以上(4050人员除外); (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后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第四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投资性和财产性收入(包括房屋与商铺出租、技术转让收入、入股收入、金融债券或其他经营收入等获得资本收益)。(二)家庭拥有小轿车或在本市拥有两处(含)以上自有房产的。(三)已与
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或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但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它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的。(五)已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的。(六)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个人(家庭)申请、社区初审、街道(镇)认定的程序。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下同)、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1 张,填写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
5、供应以下材料:(一)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供应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救济手册。(二)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农村贫困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供应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区以上扶贫部门(农办)出具的农村贫困户、农村低收入群体证明。(三)属于城乡复员退役军人的,供应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属于有劳动实力的残疾人的,供应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属于刑释解教人员的,供应居住地街道(镇)司法所供应的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戒毒康复人员,供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镇
6、)开具的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及没有严峻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供应本市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申请日前 3 个月内出具的康复证明。(七)属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已在本市参保人员,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查直系亲属认定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状况;未在本市参保人员,供应二级或以上医院申请日前 3 个月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患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书目内疾病的诊断证明和检验报告。第六条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7、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充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申请表签署核实看法,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在申请表上加具不予认定看法,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第七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看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将有关状况录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8、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相应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认定时间;对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加具不予认定看法,并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由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退出和重新认定第八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移居境外的; (四)无就业意愿或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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