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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汉朝刑法原那么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局部,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 的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所谓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注入封 建法律之中,使得封建法律蕴含了伦理法的性质。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进程大 体可分为三个阶段,起始于两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深入开展,至隋唐时基本完 成。而汉代的法律原那么和制度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作用巨大,因此,研究汉代 相关刑法原那么与制度与法律儒家化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汉朝的具体 刑法原那么与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汉代“亲属相隐”、“上请”、“尊老恤 幼”等原那么以及以原心定罪为核心的“春秋决狱”的研究,总结归纳出汉代刑
2、 罚制度所表达出的法律的儒家化。关键词:汉朝法制;刑法原那么;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属相隐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一)汉初法制指导思想概述公元前202年,继秦王朝后的又一大一统王朝汉朝建立。秦末以严刑峻法行其 暴政,法律繁杂,造成国家贫困,民不聊生,最终导致“二世而亡”。汉朝建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8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1978.9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全文完-立初期,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沉河积弊,百废待兴,汉初统治者以秦王朝的灭 亡为鉴,开始省减刑罚,休养生息,
3、于是汉初的统治者便采纳“以道为本,德 刑相济”的黄老学说作为指导思想。黄老学说是道家学说中众多分支中的一 种,主张统治者治理国家应该做到德刑并用,先德后刑,刑罚需轻缓,法令应 省简,轻徭薄赋,削除烦苛,休养生息。黄老之学以道家的无为清静为主要框 架,解决了儒家宽法轻刑与法家严法重刑的矛盾,迅速契合了汉初民生凋敝的 社会状况,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巩固了汉初的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了经济的恢复与财富的积累,提升了汉朝的国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文 景之治”这一盛世,及至汉武帝时期,汉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二)由“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汉朝国力
4、日益雄厚,但随着经济的发 展黄老之学所提倡的“无为而治思想的诸多弊端也显现出来:由于中央集权 力量的缺乏,导致汉初分封的各诸侯王实力大增,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皇权的 矛盾日益凸显出来,汉初分封的各诸侯国的强大对中央皇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威 胁。汉景帝即位后,御史大夫晁错向汉景帝进言主张直接削弱各藩王的势力以 此来加强皇权,他认为:(各诸侯王)“今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 亟,祸小;不削之,其反迟,祸大” 10这一主张严重威胁到了各诸侯王的自 身利益,从而引发了七国之乱,七国之乱虽然最终被镇压,但各诸侯国对中央 政权的威胁依然存在。另外北方的匈奴屡屡南下侵犯内地,和亲政策已经无法 取得相应作用,
5、内忧外患之下,汉朝的统治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在这种严峻 的形势下,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之学思想已经很难适应统治阶级的需 要,为了维护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者不得不寻求比黄老之学更有利的政治 法律理论来服务于专制皇权。元光元年时,汉武帝为了向天下贤士征集治理国 家的方略,召集了天下的有才之士到长安来,询问关于如何治理国家,儒生董 仲舒在答汉武帝策问时在举贤良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 经,古今之通谊”,系统地向汉武帝阐述了 “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 表达了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2的观点,这 一观点就是后世历史中所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主
6、张为汉武帝所采 纳,从此儒家思想成为汉朝治国的主导思想,并进一步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几 千年的主流思想。(三)新儒学的主要内容董仲舒的新儒学以传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多种思想因素,摒弃阴阳 五行家、法家等思想中不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局部,并将儒家所倡导的理想社 会状态、家庭伦理道德等内容加入到统治思想之中,创造了新的儒学,将儒家 思想开展到了一个新的篇章。董仲舒的新儒学创制了 “天人感应”的政治理 论,即天意与人事可以相互感应,天子的统治是上天的安排,天子必须秉承天 意来统治国家,如果天子不顺从天意,仁爱待民,上天就会降下灾祸以示惩 戒,如果天子敬天保民,仁义治国,上天那么会降下祥瑞,即“君
7、主授命于天, 天下授命于天子”,这一理论适应了加强君权的需要和维护大一统纲常的需 要。新儒学还将先秦诸子百家的相关思想理论改造成为以“三纲五常”为基础 的“忠孝”理论,此外董仲舒还提出了 “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观点,重 视教化,以仁德来代替严刑,实行礼义,布施仁德。除了 “德主刑辅”之外, 当时法律条文还出现了 “礼律融合”的情况,儒生在对现有法律条文做注解时 将儒家传统思想注入法律之中,使得汉朝法律有了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最终汉 朝的各项刑法原那么与法律制度变成了使儒家思想的法律化的载体。二、儒家思想在汉朝刑法中的表达(一)汉朝主要刑法原那么1、尊老恤幼原那么汉朝的统治者以儒家思想中的“仁
8、政”为指导,“以仁孝治天下“,确立了尊 老恤幼原那么。尊老恤幼原那么又可以称作矜老怜幼原那么、恤刑原那么,具体是指是 法律中所确认的,对于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妇女以及有 残疾的人等有特殊情况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客观因素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特别优待的做法。汉朝的尊老恤幼原那么主要适用于以下 情况:除特殊犯罪、诬告罪和杀伤人罪之外,符合年龄规定的年老和年幼的犯 罪者所犯一般罪都可以免刑。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的刑罚代替重的刑罚。 汉成帝曾下诏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 死” 3。汉朝时,老年人、未成年人记忆怀孕的妇女可以在监狱期间
9、不戴刑 具;女徒犯还有专门的服刑方法,即“女徒顾山”。虽然有学者主张汉朝统治 者做出这些规定是由于小孩、老人、妇女和残疾人能力有限,不会危及到封建 统治,但这并不能否认国家保护弱势群体和倡导尊老爱幼的事实。这些具体的 刑法规那么不仅标榜着统治者的“仁慈”,同时也将儒家所尊崇的尊老恤幼的道 德原那么予以了法律化。2、亲属相隐原那么 亲属相隐原那么具体是近亲属以及夫妻之间,犯罪后可以相互包庇隐瞒,而对于 互相包庇隐瞒近亲属罪行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责任,故又可以称作 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这一法律原那么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孔子曾说:“父 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4!论语学而中那么记
10、载:子日:“弟 子入那么孝,出那么弟,谨而信,风爱众而亲仁” 5。儒家思想提倡仁爱,认为“父为子隐”是“仁”的表现,“子为父隐”是“孝”的表现。早在秦律中就 有了 “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并不是很完善,这种相关规定还处于萌芽阶段, 直到汉朝统治者“以仁孝治天下“,将亲属互隐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家庭体 系,“亲属相隐”这一儒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才正式获得法律效力,上升成为 一项重要的刑法原那么。据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曾在地节四年发布诏 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 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 闻” 60根据这一项规定,子女包庇
11、隐瞒父母,妻子包庇隐瞒丈夫,孙辈包庇 隐瞒祖父母,都可以不追究包庇者的责任。但是这一制度会因为包庇者与被包 庇者的身份不同来进行不同的对待:亲属中的后辈包庇隐瞒犯罪的长者,不予 追究后辈的刑事责任,而地位尊贵的长辈包庇隐瞒犯罪的后辈,后辈犯死罪以 下的一般犯罪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犯下的是死刑案件那么需要上报请示 廷尉,由廷尉来决定是否追究包庇者的相关罪责。据通典卷六九记载:”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 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之。诗云:螟蛉有子,蝶嬴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 坐。”
12、7通典上所说的这个例子中甲抚养捡拾到的义子乙长大,后来乙犯 杀人罪告诉甲之后养父甲藏匿了乙,在对于怎么处置甲的问题上董仲舒是这样 认为的,甲虽然不是乙的生父,但将乙养大成人,谁能改变这一事实呢?诗 经中说:”螺嬴将螟蛉子衔回窝去抚养”,春秋之义就在于这“父为子 隐“,所以养父甲可以隐匿犯罪的养子乙而不予论处。这一案例深刻地表达出 了儒家思想中强调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意味着儒家的道德观念已被汉朝统 治者转化为了法律原那么具体适用。但并非所有罪名都适用亲属相隐这一原那么, 一旦犯罪者触碰到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威胁到了皇权的统治,就无法适用这一 原那么,这与法律是维护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儒家思想是汉朝
13、的主流思想是相符 的。“亲亲得相首匿”这一汉朝刑法原那么表达了儒家伦理观念,维护了封建王 朝统治,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后世所沿用,也成为了中国历代法典中的重要刑 法原那么之一。(二)汉朝主要刑法制度1、春秋决狱概述“春秋决狱”又可称“经义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适用儒家思想中的传 统伦理观念与儒家经典中的事例,以其为依据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做 出判决的制度。春秋又称春秋经,相传为孔子所编,是儒家经典的 “六经”之一,董仲舒依据春秋经义中的儒家思想和经典事例来进行案件 的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春秋经义具有了非常高的法律效力,春 秋经义从此成为了一种位于其他法律之上的新的法律形式,这是法律
14、儒家化 的又一表达。2、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春秋经义蕴含着深刻的政治思想,书中内容主要有亲属相隐、原心定罪和 尊敬尊长等几类,其中的“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核心内容,汉朝儒生甚 至将其当成了司法审判的基本原那么。“春秋决狱”以原心定罪为其核心,原心 定罪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主要考察犯罪者的主管动机是否符合儒家所倡导的伦 理道德的要求,如果犯罪者动机不符合儒家道德,那么必须受到严惩;如果符合 儒家道德,那么即使犯重罪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首要的犯罪分子,应 当从严惩办,从重处分,而对于只有犯罪行为但并没有相应犯罪动机的犯罪分 子,那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在主要考察犯罪者犯罪动机的同时,还需要
15、依据 其犯罪事实的不同,分为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董仲舒所著的春秋繁 露精华中记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 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8 “春秋决狱”还要求司法官员必须熟读儒家 经典作引据之用。司法官员对于儒家经典的理解和“本其事”、“原其志”的 揣测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定与量刑。春秋决狱中曾记载:“甲父乙与丙 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出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日殴父也,当 枭首。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 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 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9这个案例
16、讲的是甲的父亲乙与丙由于一 言不合而发生了斗殴,丙想要用佩刀刺向乙,甲为了救父亲乙,用棍子击打 丙,没想到却不慎误伤了父亲乙,问应该如何处置甲。汉朝时期法律规定,对 于“殴打父亲”的行为,不管后果造成的轻伤或重伤,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出 于意外,都应当处以“枭首”之刑,所以有司法官员说,殴打父亲的行为,按 律应该处死,但董仲舒认为父子之间是至亲的关系,一方看到另一方受到攻 击,没有不担忧的,所以“以杖救之”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并非是殴打自己父 亲,再依据春秋经义中的经典案例许止案,许止给父亲买药来救治生病的 父亲,但是许止的父亲却因为吃了药而死亡,春秋经义中认为许止并没有 加害其父的想法,给父亲喂
17、药单纯是是出于一片孝心,因而没有让他负任何刑 事责任。据此董仲舒认为甲并不是真正地殴打了自己的父亲,打到父亲乙是出 于无心,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所以不属于当时法律规定所说的“殴父”行为, 因此甲被判定为无罪。这就是春秋决狱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汉朝儒生们 在参与立法、司法或者是对原有法律进行注解时往原有法律中注入了儒家的思 想观念,在运用春秋决狱的同时也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逐渐地法律成为了儒家 思想的载体,而非最初的法律,这就是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制度作为汉朝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一局部,虽然由于其中的 “原心定罪”原那么很大程度的忽视了犯罪者的犯罪客观事实而过分强调了犯罪 者的主观动
18、机,因而导致某些司法官员将重罪判处为轻罪或无罪,或将无罪或 轻罪判处为重罪,以及其他种种的弊端,但“春秋决狱”制度矫正了以往法律 的残酷性以及过于僵化的问题,引礼入律,礼法结合,促使汉朝的法律趋于缓 和,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开展,开创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仅对于汉朝有 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对后世历代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三、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以及对当下的启示汉朝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文明重要的一局部,这一过程既是 当时社会所需要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推动了封建专制的开展,法律儒家化这一 历史进程在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开展过程中具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法律 儒家化这一进程以“春秋决狱”为主要的
19、表现形式,使得严酷的法律变得缓 和,倡导“德主刑辅”,表达了儒家民本思想,构建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 础,不仅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先河,而且也对于后世封建王朝的“礼 法结合”乃至当今的法律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儒家化开始于汉朝应当说是当时历史环境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 果,汉朝时的“春秋决狱”、“亲属相隐”、“尊老怜幼”、“上请”等规那么 都表达出了这一历史进程在汉的发端情况。法律儒家化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 建统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近代乃至现代的社会开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例如儒家思想所倡导的民本思想,比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我国如今“依法治国”理念核心要求也是“以人为本”,只有以史为鉴,吸取传统文化 中的有用成分,学习并运用儒家的民本思想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比方近些 年发生的一些情理法所冲突的一些案件就可以参考我国传统的一些法律思想来 进行更为合适地解读。就今天的法制建设来说,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 粕“,摒弃儒家思想中为封建专制制度服务的相关内容,吸收其中精华的部 分。合理对待礼法关系以及法律的教育与惩戒的关系,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做出贡献。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2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3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4论语子路 5论语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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