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相关名词、术语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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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物业相关名词、术语解释共有局部及维修基金的使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 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局部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 法第三条规定“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 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2、是 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 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 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高空坠物、抛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 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 人依法承当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 偿。物业服务企业等
3、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保 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平安保障措 施的,应当依法承当未履行平安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局部从事经营活 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局部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 有局部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局部面积过半数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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