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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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大立法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调研报告地方人大立法人才培育机制的探讨的调研报告在法治国家里,立法是政治舞台上最具重量、最具挑战性的角色。一部良法的诞生肯定出自杰出的、非凡的立法人才之手,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保障,立法的质量和成效必将大打折扣。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设区的市给予了更多的立法权限,有立法权的主体数量骤增,立法的主动性高涨,但立法人才稀缺,立法力气薄弱,立法阅历不足,立法实力不高,立法人员配备不够的现状,也给地方立法带来了全新挑战,严峻考验着地方人大的立法实力。 一、问题存因 (一)立法理念不高。一些地方人大之前没有立法权的要求,也没有参加过立法的相关过程,没有在思想上相识过由谁立法?为谁立法
2、?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的问题。获得立法权后,思想打算不足,理念陈旧,仍旧固守传统体制或惯性思维下的管理式立法、吩咐式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浓,比如片面强调和突出本部门利益,强调执法机关的权力,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爱护,虚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的只关注本部门的利益,无视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等等。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有的地方人大急于行使立法权,把立法变成了政绩冲动,把肃穆的治国理政的行为变成了随意的、景观性的盲目跟风。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缺乏有效论证,对立法的范围和技术缺乏深化探讨,盲目攀比,照搬照抄,重复雷同,只重数量,没有质量,没有突出地方社会发展的实情
3、和特色,没有针对性、好用性,没有体现出通过立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治理实力,实现人权保障,为改革服务的立法目的,没有真正实现从经济立法向民生立法,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从粗犷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的理念转型、重心转变。 其次,立法阅历不足。在立法法修改之前,设区市的地方人大基本上没有设置法制委员会或特地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没有什么立法任务,由于快速地经验从无到有的立法权扩容,没有任何中间环节或缓冲试验、试点,立法阅历显得异样的匮乏或苍白,这种匮乏不仅包括要起草什么样的法案缺乏阅历,而且还包括对于立法事项的选择、立法程序的运行、立法草案的审议、通过和执行等诸多事项都
4、不甚了解,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对如何立法?如何立出高质量的法?立出管用之法、特色之法普遍思路不明,推断不清,阅历不够,底气不足,存在着为立法而立法的情形,这些难以避开立法的粗糙,影响和制约到了法规的质量。 立法工作本是专业性、系统性、综合性比较强的工作,有着严格的权限、严格的程序、严格的质量要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之事,也不是在规定的某一时段内必需完成之事,须要长时期的实践阅历积累,有的地方不顾立法人才欠缺、立法实力不足的现实,仍旧下任务、下指标完成立法项目,由于刚起步,阅历少,要么,无所适从、无的放矢,对立法所涉及到上位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晰、不驾驭,对所涉及的立法项目论证不够,见子打子、照
5、搬照抄,重复立法、选择性立法;要么,贪大求多,急功冒进,重形式、轻结果,重数量,轻质量,与上位法抵触、冲突,缺乏针对性、好用性和可操作性,奢侈了立法资源,导致所立之法不好用,不管用,成了摆设。 第三、立法人才缺失。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人大特地委员会委员以及代表的产生并不以法律专业实力为必要条件,而更多地强调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就法律学问背景而言,许多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及相关法律专业学问教化,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 还由于体制上的缘由,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了退休二线的养老院,主要工作是程序性的、常规性的,重点放在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监督
6、检查,组织视察,选举罢免代表等工作,对立法队伍的力气配置和功能发挥重视不够,立法的主动性、主动性不高,加之,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是兼职,本职工作本身就特别繁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调研,很难发挥应有的立法作用。 实践中,我们对立法人员的选拔,完全根据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进行,缺乏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考察和任用机制。同时,高校中的法学教化过分强调培育学生成为法官或律师,普遍缺乏对特地立法人才的培育,地方立法所须要的具有宏观视野、综合决策的复合型人才匮乏。兼职委员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较少发言,或者即使发言,也仅仅是表态性的发言,难以做到有建设性的专业性发言。虽然尝试第三方参加立法,但是在参加的规模、
7、效果以及规范性方面不尽如人意,导致,理论与现实脱节,实施效果不佳,立法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早在 2011 年中心 7 号文件就已经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国家级立法工作领军人才、专家级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以及素养优良的立法工作专业人才。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也明确指出,推动法治特地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加有法治实践阅历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特地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突出政治标准,把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随后,2016 年中共中心办公厅又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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