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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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恳求得到合理表达。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这次白话文为您整理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优秀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申请人:xxxxxx,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恳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
2、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3、、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
4、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xxxxxxxx年 月 日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二申请人:曹xx,男,汉族,xx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
5、xxxxxxxx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x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
6、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x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从20x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
7、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始终在永川市成功路xx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细致分辨,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
8、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托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原告供应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xxx年12月x日至1x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
9、直到20x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知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状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三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10、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11、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12、。”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
13、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
14、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
15、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复议申请人:XXXXX篇四: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四申请人:_有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我公司申请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公司_万元的现金,而_公司因为自身缘由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多万,而实际当时我公司与_公司的借款只是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须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
16、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接着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恳求贵法院依据事实状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此致_城区法人民院异议人:_年_月_日篇五: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五申请人: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地 址:xx金水区xx号院xx号楼东x单元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恳求事项:1、中止对xx金水区xx路西a7-2104、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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