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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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 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 据国家和XX省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 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 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功能维护(康复训练)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 者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以及高龄衰弱等高危人群, 以工程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 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
2、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第三条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 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 保障体系。第四条 市、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护理保险制度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 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进行行 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 衔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 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 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
3、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 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 为进行监管。开展改革、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审计、大数据、总工 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本方法的实 施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开展 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 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 障水平。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 宣传等工作。第二章护理保险资金第五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那么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六条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4、:(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5%的比例,从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二)按照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0.2%的比 例,从应划入参保职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按月代 扣;(三)按照每人每年1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四)接受社会捐赠。第七条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 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0%,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第八条护理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统筹相关事宜 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护理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市两 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第九条 护理保险资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
5、管理制度,实行 市级统筹。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 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第十条护理保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 参保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及开展延缓失能失智工作涉及的相关 费用等,具体包括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照护服务及延缓失能 失智工程等费用。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 用。第H一条建立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调剂金,每年从职工和 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5%的比例划取,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二条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保障金,每年从职工和 居民
6、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3%的比例划取,接受社会各界 捐赠,统一用于延缓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医疗 保障部门XX市财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来源、标准及支付范围等由 市医疗保障部门XX市财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社会 经济开展情况、保障范围和水平、护理服务本钱等因素适时进行 调整。第三章护理保险服务内容、服务形式与待遇标准第十四条建立整合式护理服务模式和无缝衔接的工作机 制,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及时、连续、整合式的照护服务。完善 与筹资水平相适应、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健康管理、慢性病维持性治疗、长期护 理、生活照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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