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制度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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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与事后申报制度之比拟研究【摘要】:p 】:】在绝大多数国家,经营者集中都需要向反垄断审查机构进展强迫申报。强迫申报制度分为事先强迫申报和事后强迫申报两种。本文通过分析p 两种强迫申报制度的优缺点,以及申报制度的选择与相应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状况和制度程度的关联关系,对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p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事先申报事后申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下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施行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一共已发布了7个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公告,附条件地批准了其中6个经营者集中申请,但制止了可口可乐公司收买中国汇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申请。上述审查行为,
2、均是由涉及经营者集中的主体,在经营者集中之前向反垄断审查机构履行事先强迫申报义务而产生的。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审查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施行集中。”该条明确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两大原那么:强迫申报,并且事先申报。当前,从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取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局部国家采取事后申报制度。本文将尝试从申报时间上比拟分析p 两种申报制度的优缺点,讨论申报制度选择背后蕴含的市场状况和制度程度,并对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提出建议。一、经营者集中及其申报制度目前,关于经营者集中(Concent
3、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并没有公认的明确定义。在大多数的反垄断法立法中,都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经营者集中所包含的范围。在结合国贸易及开展会议20_7年修订的竞争法范本中,经营者集中被表述为“合并和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是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由本来分别独立控制而转变为资产统一所有的法律运作情形,包括收买,集中合营,以及其他如互派董事等获得控制权的情形。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经营者集中指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获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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