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dwwc.docx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dww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dwwc.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缔约各国政政府认为在在处理它们们的贸易和和经济事业业的关系方方面,应以以提高生活活水平、保保证充分就就业、保证证实际收入入和有效需需求的巨大大持续增长长、扩大世世界资源的的充分利用用以及发展展商品的生生产与交换换为目的,切切望达成互互惠互利协协议,导致致大幅度地地削减关税税和其他贸贸易障碍,取取消国际贸贸易中的歧歧视待遇,以以对上述目目的作出贡贡献,经各各国代表谈谈判达成如如下协议:第一一部分第一条 一般最惠惠国待遇1在在对输出或或输入、有有关输出或或输入及
2、输输出入货物物的国际支支付转帐所所征收的关关税和费用用方面,在在征收上述述关税和费费用的方法法方面,在在输出和输输入的规章章手续方面面,以及在在本协定第第三条第二二款及第四四款所述事事项方面,一一缔约国对对来自或运运往其他国国家的产品品所给予的的利益、优优待、特权权或豁免,应应当立即无无条件地给给予来自或或运往所有有其他缔约约国的相同同产品。 2任何有关关进口关税税或费用的的优惠待遇遇,如不超超过本条第第四款规定定的水平,而而且在下列列范围以内内,不必按按本条第一一款的规定定予以取消消:(甲甲)本协定定附件一所所列两个或或两个以上上的领土之之间专享的的现行优惠惠待遇,但但以不违反反这个附件件所
3、订的条条件为限;(乙乙)本协定定附件一、附件二和和附件三所所列已于11939年年7月1日日以共同主主权、保护护关系或宗宗主权互相相结合的两两个或两个个以上的领领土之间专专享的现行行优惠待遇遇,但以不不违反这些些附件所订订的条件为为限; (丙)美美利坚合众众国和古巴巴共和国之之间专享的的现行优惠惠待遇;(丁)本本协定附件件五和附件件六所列的的毗邻国家家之间专享享的现行优优惠待遇。3原属于奥奥托曼帝国国后于19923年77月24日日分离出来来的国家之之间实施的的优惠待遇遇,如能按按本协定第第二十五条条第五款的的规定予以以批准,应应不受本条条第一款规规定的约束束。对这个个问题运用用本协定第第二十五条
4、条第五款,应应参考本协协定第二十十九条第一一款。4按本本条第二款款可以享受受优惠待遇遇的任何产产品,如在在有关减让让表中未特特别规定所所享受的优优惠就是优优惠最高差差额,则应应按以下规规定办理: (甲甲)对有关关减让表内内列明的任任何产品的的关税和费费用,这一一产品的优优惠差额应应不超过表表列的最惠惠国税率与与优惠税率率的差额;表中对优优惠税率若若未作规定定,应以11947年年4月100日有效实实施的优惠惠税率作为为本条所称称的优惠税税率;表中中对最惠国国税率若未未作规定,其其差额应不不超过19947年44月10日日所实施的的最惠国税税率与优惠惠税率的差差额;(乙)对对有关减让让表内未列列明的
5、任何何产品的关关税和费用用,这一产产品的优惠惠差额应不不超过19947年44月10日日所实施的的最惠国税税率与优惠惠税率的差差额。对于本协协定附件七七所列的各各缔约国,本本款(甲)项项及(乙)项项所称19947年44月10日日的日期,应应分别以这这个附件所所列的日期期代替。 第二二条 减让让表(甲)一一缔约国对对其他缔约约国贸易所所给的待遇遇,不得低低于本协定定所附这一一缔约国的的有关减让让表中有关关部分所列列的待遇。 (乙乙)一缔约约国领土的的产品如在在另一缔约约国减让表表的第一部部分内列名名,当这种种产品输入入到这一减减让表所适适用的领土土时,应依依照减让表表的规定、条件或限限制,对它它免
6、征减让让表所列普普通关税的的超出部分分。对这种种产品,也也应免征超超过于本协协定签订之之日对输入入或有关输输入所征收收的任何其其他税费,或或免征超过过于本协定定签订之日日进口领土土内现行法法律规定以以后要直接接或授权征征收的任何何其他税费费。 (丙)一一缔约国领领土的产品品如在另一一缔约国减减让表的第第二部分内内列名,当当这种产品品输入到这这一减让表表所适用的的领土,按按照本协定定第一条可可以享受优优惠待遇时时,应依照照减让表的的规定、条条件或限制制,对它免免征减让表表所列普通通关税的超超出部分。对这种产产品,也应应免征超过过于本协定定签订之日日对输入或或有关输入入所征收的的任何其他他税费,或
7、或免征超过过于本协定定签订之日日进口领土土内现行法法律规定以以后要直接接或授权征征收的任何何其他税费费。但本条条的规定并并不妨碍缔缔约国维持持在本协定定签订日关关于何种货货物可按优优惠税率进进口的已有有规定。本本条不妨碍碍缔约国对对于任何输输入产品随随时征收下下列税费: (甲甲)与相同同国产品或或这一输入入产品赖以以全部或部部分制造或或生产的物物品按本协协定第三条条第二款所所征收的国国内税相当当的费用;(乙乙)按本协协定第六条条征收的反反倾销税或或反贴补税税;(丙丙)相当于于提供服务务成本的规规费或其他他费用。缔缔约国不得得变更完税税价格的审审定或货币币的折合方方法,以损损害本协定定所附这一一
8、缔约国的的有关减让让表所列的的任何减让让的价值。当缔约国国在形式上上或事实上上对本协定定有关减让让表列名的的某种产品品的进口建建立、维持持或授权实实施某种垄垄断时,这这种垄断平平均提供的的保护,除除减让表内内有规定或或原谈判减减让的各缔缔约国另有有协议外,不不得超过有有关减让表表所列的保保护水平。但本款的的规定,并并不限制缔缔约国根据据本协定的的其他规定定,向本国国生产者提提供任何形形式的援助助。 如果果一缔约国国相信某一一产品应享享受的待遇遇在本协定定所附另一一缔约国的的减让表所所订的减让让中已有规规定,并认认为另一缔缔约国未给给予此种待待遇时,这这一缔约国国可以直接接提请另一一缔约国注注意
9、这一问问题。后一一缔约国如如同意减让让表所规定定的待遇确确系对方所所要求的待待遇,但声声明:由于于本国法院院或其他有有关当局的的决定,按按照本国税税法有关产产品不能归归入可以享享受减让表表的应有待待遇的一类类,因而不不能给予这这项待遇时时,则这两两个缔约国国,连同其其他有实质质利害关系系的缔约国国,应立即即进一步进进行协商,以以便对这一一问题达成成补偿性的的调整办法法。 (甲甲)缔约国国若是国际际货币基金金的成员国国,其减让让表所列的的从量关税税和费用以以及其维持持的从量关关税和费用用的优惠差差额,系以以这一国家家的货币按按照国际货货币基金在在本协定签签订之日所所接受或临临时认可的的平价表示示
10、。因此,当当这项平价价按国际货货币基金协协定的规定定降低达220时,上上述从量关关税和费用用以及优惠惠差额可根根据平价的的降低作必必要的调整整;但须经经缔约国全全体(指按按本协定第第二十五条条采取联合合行动的缔缔约各国)同同意这种调调整不致损损害本协定定有关减让让表及本协协定其他部部分所列减减让的价值值,而对于于与调整的的必要性和和紧迫性有有关的一切切因素,都都应予以适适当考虑。 (乙乙)对于不不是国际货货币基金成成员国的缔缔约国,自自其成为国国际货币基基金的成员员国或按照照本协定第第十五条签签订特别汇汇兑协定之之日起,上上述规定也也应适用。本协定所所附的各减减让表,应应视为本协协定第一部部分
11、的组成成部分。第二部分第三条 国国内税与国国内规章的的国民待遇遇1各缔约国国认为:国国内税和其其他国内费费用,影响响产品的国国内销售、兜售、购购买、运输输、分配或或使用的法法令、条例例和规定,以以及对产品品的混合、加工或使使用须符合合特定数量量或比例要要求的国内内数量限制制条例,在在对进口产产品或国产产品实施时时,不应用用来对国内内生产提供供保护。2一一缔约国领领土的产品品输入到另另一缔约国国领土时,不不应对它直直接或间接接征收高于于对相同的的国产品所所直接或间间接征收的的国内税或或其他国内内费用。同同时,缔约约国不应对对进口产品品或国产品品采用其他他与本条第第一款规定定的原则有有抵触的办办法
12、来实施施国内税或或其他国内内费用。 3与本条第第二款有抵抵触的现行行实施的国国内税,如如果是19947年44月10日日有效的贸贸易协定中中所特别规规定允许征征收的,而而且在有关关贸易协定定中还规定定了凡已征征收这种国国内税的产产品,它的的进口关税税即不能任任意增加,则则征收这种种国内税的的缔约国,可可以推迟实实施本条第第二款的规规定,直到到在贸易协协定中所承承担的义务务得到解除除,并能将将进口关税税增加到抵抵销国内税税保护因素素所必须的的水平时为为止。4一缔缔约国领土土的产品输输入到另一一缔约国领领土时,在在关于产品品的国内销销售、兜售售、购买、运输、分分配或使用用的全部法法令、条例例和规定方
13、方面,所享享受的待遇遇应不低于于相同的国国产品所享享受的待遇遇。但本款款的规定不不应妨碍国国内差别运运输费用的的实施,如如果实施这这种差别运运输费用纯纯系基于运运输工具的的经济使用用而与产品品的国别无无关。 5缔缔约国不得得建立或维维持某种对对产品的混混合、加工工或使用须须符合特定定数量或比比例的国内内数量限制制条例,直直接或间接接要求某一一特定数量量或比例的的条例对象象产品必须须由国内来来源供应。缔约国还还不应采用用其他与本本条第一款款规定的原原则有抵触触的办法来来实施国内内数量限制制条例。6本本条第五款款的规定不不适用于11939年年7月1日日,或19947年44月10日日,或19948年
14、33月24日日(各缔约约国可以从从这三个日日期中自行行选择一个个日期)在在一个缔约约国领土内内有效实施施的国内数数量限制条条例;但这这种条例如如与本条第第五款的规规定有抵触触,不应采采取损害进进口货的利利益的办法法来加以修修改,应该该把它们当当做关税来来进行谈判判。 7任何何对产品的的混合、加加工或使用用须符合特特定数量或或比例要求求的国内数数量限制条条例,在实实施时不得得把这种数数量或比例例在不同的的国外供应应来源之间间进行分配配。88(甲)本本条的规定定不适用于于有关政府府机构采办办供政府公公用、非为为商业转售售或用以生生产供商业业上销售的的物品的管管理法令、条例、或或规定。(乙)本条的规
15、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
16、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 过境自由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
17、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2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
18、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
19、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甲)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乙)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
20、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 2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消,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本条所称的倾销差额,系指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价格差额。3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对这种产品征收的反贴补税,在金额上不得超过这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贴补的估计数额。一种产品于运输时得到的特别补贴,也应包括在这一数额以内。“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
21、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5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贴补,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6(甲)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进口,除了断定倾销或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以外,不得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乙)为了抵消倾销或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某一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造成的重大损害或产生的重大威胁
22、,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如果缔约国全体发现某种贴补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领土输出有关产品的缔约国的领土内某一工业正在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它们应解除本款(甲)项规定的要求,允许征收反倾销税。 (丙)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一缔约国虽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也可以为本款(乙)项所述的目的而征收反贴补税;但这项行动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贴补税应即予以撤销。 7凡与出口价格的变动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令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
23、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本条第六款所称的重大损害,如果与有关商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各国协商后确认:(甲)这一制度也曾使商品的出口售价高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而且(乙)这一制度的实施,由于对生产的有效管制或其他原因,不致于不适当地刺激出口,或在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 第七条 海关估价1缔约各国承认本条下列各款规定的估价一般原则有效;缔约各国还承担义务,保证对所有以价值作为输出入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或实施限制的依据的产品,实施这些原则。另外,经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缔约各国应根据这些原则检查各自国家有关海关估价的法令或条例的执行情况,缔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税 贸易 协定 GATT1994 word 兼容 中文 dww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