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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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F-2021-0216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为指导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局部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
2、根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那么性约 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局部条款是确保建设工程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1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方案、 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3、条施工、第2 明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这局部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 款、第 15 条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 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 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项。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局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承包人和
4、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已对 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 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 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局部条款是约定假设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 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
5、后果。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 3 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那么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
6、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 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
7、段,实行全过 4 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 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5第一局部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8、平和诚信原那么,合同双方就 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 工程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元。详见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 同价格不作调整。6 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
9、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代表人:授权代表: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码: 邮政编码: 法定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 年 月 日7 第二局部 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
10、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 性条款,由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 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设 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11、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 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 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具有 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表。 8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
12、施工、竣工试 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 性工程的组成局部。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 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 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
13、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 其它根底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 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 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工程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 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14、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 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9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 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 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 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 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
15、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 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 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6、1.1.33 工程进度方案,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假设干实施阶段的时间方案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 期或相对日期。10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 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说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说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工程进度方案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方案线路。该 关键路
17、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工程进度方案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 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那么 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效劳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风格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 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
18、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 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效劳 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 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 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 11 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当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
19、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所须承当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
20、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12 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13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标准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 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
21、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 人承当。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公布新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 期。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 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 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
22、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工程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风格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平安、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 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14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
23、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 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平安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 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保护工作,维护 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当相关费用。 15 2.4.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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