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尽职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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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尽职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接下来为你带来信托尽职调查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篇一:信托尽职调查报告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
2、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
3、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 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
4、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 增资270万元,由何某
5、、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
6、、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 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 20*年6月1
7、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信诚大厦1-2011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07
8、-9-27至2012-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
9、、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年度和20*年度年检。20*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篇二:信托尽职调查报告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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