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9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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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9卷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9卷 第1卷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27条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本题是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根据票据法第54条,付款人或其他债务人为了保证汇票的安全性,可以对持票人的范围和资格作出限制
2、。“后手的被背书人”是指持票人。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22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22年8月3
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22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22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
4、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22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22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22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
5、困境。至2022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 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
6、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3.不可以。
7、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
8、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6.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
9、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A.30日30日B.15日30日C.30日15日D.15日15日答案:A解析:知识点:查封、扣押。注意两个“30日”的要求。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遗失的票据可以是不记名公司债券B.甲公司应当向票据出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甲公司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D.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答案:C解析:考查公示
10、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不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经交付即可转让,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A项错误。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当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D项错误。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自来水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2022年,针对外汇大量外流的情况,乙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自来水公司虽已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乙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使自来水公司无法将收入汇出。依相关国际法规则,关于投资担保,下
11、列哪几项是不正确的?( )A.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B.因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自来水公司的收入汇出,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C.只有积极限制货币汇兑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D.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甲公司母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投资担保制度。A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因此,只有乙国是发展中国家,向乙国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BC错误,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D
12、错误,应当是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而不是甲公司的母国。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9卷 第2卷(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关于本案强制措施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拘留甲后,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24小时以内通知甲的家属 B、如有证据证明甲参与了故意杀害丙,应逮捕甲 C、拘留乙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
13、如乙因捆绑拘禁时间过长致身体极度虚弱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可在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可知,故意杀人罪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 选项C
14、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选项D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对“凶器”有以下几种理解:凶器应该是能够杀伤人的器物,枪能杀伤人,所以携带枪支抢夺是抢劫。凶器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凶器,如刀子、匕首、枪支,还包括用法上的凶器,如石头、砖头,为了抢夺不成时使用而随身携带砖头就属于携带凶器。如甲某精于使用弹弓,他随身携带威力很大的弹弓抢夺,并且有在抢夺不成时使用弹弓的想法,那么携带弹弓抢夺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15、”。关于上述三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为文理解释,为论理解释B.为文理解释,为论理解释C.为文理解释,为论理解释D.均为论理解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的分类。中对枪支作为凶器的判断,根据刑法所用文字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即可使其涵义明确,是文理解释。则要用论理解释中的扩张解释,扩大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按照立法精神,根据法理作出解释,是论理解释。因此,BCD项均为错误选项。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
16、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对前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甲、乙、丙内部应平均分摊B:甲、乙、丙应负连带责任C:甲、乙各出5000元,丙不应负担D:因为乙已退出,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
17、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
18、。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入伙
19、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共用题干 依国际法,在实践中国家实施保护性管辖权一般应满足一些条件,下列哪项不属于应满足的条件?(
20、)A、该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的重大利益B、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构成该国刑法规定的罪行C、该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D、该行为依行为地法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答案:C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
21、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
22、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
23、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
24、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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