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人事会议管理规范87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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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规范范(出处:中华民民国司法法院)【公布尔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异动经过】法规沿革1.中华华民国五五十四年年七月二二十日内内政部内内民字第第 17786228 号号令发布布施行壹、开会会1. 会会议之定定义会议之定定义:三三人以上上,循一一定之规规则,研研究事理理,达成成决议,解解决问题题,以收收群策群群力之效效者,谓谓之会议议。2. 适适用范围围适用范围围,本规规范于下下列会议议均适用用之:2.1 议事在在寻求多多数意见见并以整整个会议议名义而而为决议议者议事在寻寻求多数数意见并并以整个个会议名名义而为为决议者者,如各各级议事事机关之之会议,各各级行政政机关之之会议,各
2、各种人民民团体之之会议,各各体企业业组织之之股东大大会及理理监事会会议等。2.2 议事在在集思广广益提供供意见而而为建议议者议事在集集思广益益提供意意见而为为建议者者,如各各种审查查会,处处理付委委案件之之委员会会等。各机关对对其首长长交议或或提供意意见之幕幕僚会议议,得准准用前项项之规定定。3. 会会议之召召集会议之召召集:会会议之召召集,除除各该会会议另有有规定外外,依下下列规定定行之:3.1永永久性集集会之成成立会及及临时性性集会各种永久久性集会会之成立立会,及及各种临临时性集集会,由由发起人人或筹备备人召集集之。3.2永永久性集集会之各各次常会会或临时时会议永久性集集会之各各次常会会,
3、或其其临时会会议,由由其负责责人 (如主席席、议长长、会长长、理事事长等) 召集集之。3.3永永久性集集会改选选后之第第一次会会议永久性集集会每届届改选后后之第一一次会议议,如议议事机关关之常设设委员会会,或各各种企业业组织及及人民团团体之理理监事会会等,由由当选人人中得票票最多者者,或前前届负责责人召集集之。召召集人应应根据路路程远近近及交通通情形,于于适当时时间前将将开会事事由、时时间及地地点通知知各出席席人或公公告之;可能时时,并附附送议程程及有关关资料。4. 开开会额数数开会额数数:各种种会议之之开会额额数,依依下列规规定:4.1 永久性性集会永久性集集会,得得自定其其开会额额数。如如
4、无规定定,以出出席人超超过应到到人数之之半数,始始得开会会。前项应到到人数总总数减除除因公、因因病人数数计算之之。4.2 处理议议案之委委员会处理议案案之委员员会,应应有全体体委员过过半数之之出席,始始得开会会。4.3 会员无无定额者者会员无定定额者,不不受开会会额数之之限制。开会时间间已至,不不止开会会额数者者,得宣宣布延长长之,延延长两次次仍不足足额时,主主席应宣宣告延会会,或改改开谈话话会。5. 不不足额问问题不足额问问题:因因出席人人缺席致致未达开开会额数数者,如如有候补补人列席席,应依依次递补补,如递递补后乃乃不足额额,影响响成会连连续两次次者,应应于第二二次延会会前,由由出席人人过
5、半数数之决议议,决定定第三次次开会日日期预先先以书面面加叙经经过,通通知全体体出席人人,第三三人开会会时,如如仍未达达开会额额数,但但实到人人数已达达三分之之一以上上者,得得以实到到人数开开会,并并得对无无故不出出席者,为为处分之之决议。必必要时得得决议改改组或改改选。前项候补补人递补补后,得得临时行行使第二二十条出出席人之之权利。以上各项项,各该该会议另另有规定定者,从从其规定定。6. 谈谈话会谈话会:因天灾灾人祸,须须为紧急急处理,而而出席人人因故未未达开会会额数者者,得开开谈话会会,依出出席人三三分之二二以上同同意,作作成决议议行之,但但该项决决议应于于会后尽尽速通知知栽出席席人,并并须
6、于下下次正式式会议,提提出追认认之。7. 开开会后缺缺额问题题开会后缺缺额问题题:会议议进行中中,经主主席或出出席人提提出数额额问题,主主席应立立即按铃铃,或以以其它方方法,催催促暂时时离席之之人,回回到议席席,并清清点在场场人数,如如不足额额,主席席应宣布布散会或或改开谈谈话会,但但无人提提出额数数问题时时,会议议仍照常常进行。在在谈话中中,如已已足开会会额数时时,应继继续进行行会议。8. 会会议程序序会议程序序:开会会应于事事先编订订会议程程序,其其项目如如下:8.1宣宣布开会会由主席或或临时主主席 (发起人人或筹备备人) 报告出出席人数数,并宣宣布开会会。8.1.1推选选主席。(由临时时
7、主席宣宣布开会会者,应应正式推推选主席席,但临临时主席席得当选选为主席席) 。8.1.2主席席报告议议程主席报告告议程,及及各项程程序预定定之时间间。(已另印印发议事事日程者者,此项项从略。)8.1.3 征征询出席席人意见见主席报告告议程后后,应征征询出席席人有无无异议,如如无异议议,即为为认可;如有异异议,应应提付讨讨论及表表决。8.2 报告事事项8.2.1 宣宣读上次次会议纪纪录。(如系第第一次会会议此项项从略。)8.2.2 报报告上次次会决议议案执行行情形。(无此项项报告者者从略。)8.2.3 委委员会或或委员报报告。(无此项项报告者者从略。)8.2.4 其其它报告告。 (如有有其它各各
8、种报告告,应将将报告之之事项或或报告人人,一一一列举,无无则从略略。)8.2.5 检检讨上次次决议案案之执行行或其它它会务进进行情形形。以上各款款报告完完毕后,得得对上次次决议案案之执行行,或其其它会务务进行情情形,检检讨其利利弊得失失,及其其改进之之方法。8.3 讨论事事项8.3.1 前前会遗留留之事项项。(如前会会有未完完之事项项,或指指定之事事项,须须于本次次会议讨讨论者,应应将其一一一列举举。如无无此种事事项者,从从略。)8.3.2 本本次会议议预定讨讨论之事事项。(应将各各预定讨讨论事项项一一列列举) 。8.3.3临时时动议。8.4 选举(如有必必要,此此项得移移于讨论论事项之之前。
9、8.5 散会各该会议议如已设设置纪录录委员会会者,本本条第一一项第二二款第一一目从略略。会议记录录,如未未失去机机密性质质者应在在秘密会会中宣读读之。9. 来来宾演讲讲及介绍绍来宾演讲讲及介绍绍:开会会时来宾宾演讲,应应以事先先特约者者为限,并并以一人人为宜,演演讲题目目,得先先约定,并并通知各各出席人人,或公公告之。到到会来宾宾,毋页页一一演演讲。但但如必要要,得由由主席向向会众简简要介绍绍。10. 致敬及及慰问致敬及慰慰问:凡凡以会议议名义,对对个人或或团体致致敬或慰慰问,应应经正式式动议及及表决,于于会后以以简要文文字表达达之。11. 议事纪纪录议事纪录录:开会会应备置置议事纪纪录,其其
10、主要项项目如下下:11.11 会议议名称及及会次。11.22 会议议时间。11.33 会议议地点。11.44 出席席人姓名名及人数数。11.55 列席席人姓名名。11.66 请假假人姓名名。11.77 主席席姓名。11.88 纪录录姓名。11.99 报告告事项。11.110选举举事项,选选举方法法,票票票及结果果(无此项项目者,从从略。)11.111 讨讨论事项项,表决决方法及及结果。11.112 其其它重要要事项。议事纪录录应由主主席及纪纪录分别别签署。各该会议议得设置置纪录委委员会,专专司核对对纪录事事宜,如如有异议议,应向向大家提提出报告告。12. 纪录人人员纪录人员员:会议议之纪录录人
11、员,除除各该会会议另有有规定外外,得由由主席指指定,或或由会议议推选之之。13. 纪录人人员之发发言及表表决权纪录人员员之发言言及表决决权:会会议之纪纪录,如如系由会会员兼任任者,有有发言权权及表决决权。14. 处分之之决议处分之决决议:会会众有下下列情事事之一者者,得经经出席人人之提议议,过半半数之通通过为处处分之决决议。如如情节重重大,得得由大会会成立纪纪律委员员会,研研议处分分办法,报报请大会会决定。14.11a 无无故不出出席无故不出出席会议议,连续续二次以以上者。14.22a 发发言违反反礼貌发言违反反礼貌,损损及其它它会众之之人格及及信誉者者。14.33a 违违反议事事规则违反议事
12、事规则,不不服主席席纠正,妨妨础议场场秩序者者。前项处分分之决议议,以下下列各款款为限。14.11b列入入会议纪纪录将姓名及及其事由由,列入入会议纪纪录。14.22b停止止出席权权停止出席席权一次次。14.33b当面面致歉向会议或或受损害害人当面面致歉。贰、主席席15. 主席之之产生主席之产产生:会会议之主主席,除除各该会会议另有有规定外外,应由由出席人人于会议议始时推推选,如如有必要要,并得得推选副副主席一一人或数数人。16. 主席之之地位主席之地地位:主主席应居居于公正正超然之之地位,严严格执行行会议规规则,维维持会议议和谐,使使会议顺顺利进行行。17. 主席之之任务主席之任任务:主主席之
13、任任务如下下:17.11 依时时宣布开开会及散散会或休休息,暨暨按照程程序,主主持会议议进行。17.22 维持持会场秩秩序,并并确保议议事规则则之遵行行。17.33 承认认发言人人地位。17.44 接述述动议。17.55 依序序将议案案宣付讨讨论及表表决,并并宣布表表决结果果。17.66 签署署会议纪纪录及有有关会议议之文件件。17.77 答复复一切有有关会议议之询问问,及决决定权宜宜问题与与秩序问问题。其它有关关大会会会务之重重大问题题或事件件,得依依本规范范第六十十三条第第四款之之规定,设设立综合合委员会会处理之之,以维维持主席席公正超超然之地地位。副副主席之之任务,在在协助主主席处理理有
14、关会会议进行行之事务务,或因因主席因因故不能能主持会会议时,代代行主席席职务。18. 主席之之发言主席之发发言:主主席对于于讨论事事项,以以不参与与发言或或讨论貒貒原则,如如必须参参与发言言,须声声明离开开主席地地立行之之。主席如必必须参与与讨论时时,如有有副主席席之设置置,应由由副主席席暂代主主席,如如副主席席亦须参参与讨论论,应选选举临时时主席主主持会议议。但机机关的幕幕僚会议议,由首首长主持持者,不不在此限限。19. 主席之之表决权权主席之表表决权:主席以以不参与与表决为为原则。主席于议议案表决决可否同同数时,得得加入可可方,使使其通过过;或不不加入,而而使其否否决,但但有特别别规定之之
15、表决人人数者,从从其规定定。主席于议议案之表表决,可可否相差差一票时时,得参参加少数数方面,使使成同数数以否决决之。主席于议议案可决决,有特特别规定定之数额额者,如如相差一一票,即即达规定定额数时时,得参参加一票票使其通通过,或或不参加加使其否否决。参、出席席人列席席及代表表人20. 出席人人之权利利义务出席人之之权利义义务:出出席人有有发言、动动议、提提案、讨讨论、表表决及选选举等权权利。出出席人有有遵守会会议规则则,服从从决议等等义务。未未出席者者亦同。21. 议场秩秩序议场秩序序:出席席人应共共同维护护议场秩秩序,于于主席发发言及议议案付表表决时,不不得离开开议场。22. 列席人人列席人
16、:列席人人得参与与本身所所代表单单位有关关问题之之发言与与讨论。列列席人有有遵守会会议规则则,发言言礼貌及及议场秩秩序之义义务。23. 代表人人代表人:出席人人因故不不能出席席会议时时,得以以书面委委托同一一团体之之其它出出席人,代代表其发发言。前项规定定,如各各该会议议另有规规定者,从从其规定定。肆、发言言24. 请求发发言地位位请求发言言地位:出席人人发言,须须先以下下列方式式之一,请请求发言言地位,经经主席认认可后,始始得发言言。24.11a举手手请求举手并称称呼主席席请求发发言。24.11b以书书面请求求以书面请请求,递递交主席席,并注注明姓名名或议席席号数。主席对前前项各款款之请求求
17、,应点点首示意意,或称称呼会员员,准其其立即发发言,或或纪录各各请求人人之姓名名席次,依依次准其其发言。下列事项项无需讨讨得发言言地位,并并得间断断他人发发言。24.22a权宜宜问题。24.22b秩序序问题。24.22c会议议询问。24.22d申诉诉动议。25. 声明发发言性质质声明发言言性质:出席人人取得发发言地位位后,须须首先声声明其发发言性质质,对在在场之问问题,为为赞成,为为反对,为为修正,或或为其它它有关动动议。26. 发言先先后之指指定发言先后后之指定定:二人人以上同同时请求求发言者者,由主主席指定定其先后后次序。主席依前前项指定定发言人人次序时时,得酌酌参下列列情形,指指定其先先
18、行发言言。26.11原提案案有所补补充或解解释者。26.22就讨论论之议案案,发言言最少,或或尚未发发言者。26.33距离主主席较远远者。27. 发言礼礼貌发言礼貌貌:发言言应有礼礼貌,就就题论事事,除以以对人为为主体之之议案外外,不得得涉及私私人私事事,如言言论超超超出议题题范围,或或有失礼礼貌时,主主席应予予制止,或或中止发发言,其其它出席席人,亦亦得请求求主席为为之。28. 发言次次数及时时间发言次数数及时间间:发言言应简单单扼要,同同一议案案,每人人发言以以不超过过两次,每每以不超超过五分分钟为宜宜,但所所有出席席人均已已轮流讲讲毕,或或另有规规定者不不受此限限。提案案之说明明,质疑疑
19、之应答答,事实实资料之之补充,工工作或重重要事项项之报告告,经主主席许可可者,不不受前项项之限制制。出席人如如需延长长或增加加发言次次数,应应请求主主席许可可为之。必必要时,主主席应征征询会众众有无异异议,如如有异议议,应付付表决。29. 书面发发言书面发言言:出席席人得发发言要点点,以书书面请提提主席,依依序交纪纪录或秘秘书人员员,宣读读之。伍、动议议30. 动议之之种类动议之种种类:动动议之种种类如下下:30.11主动议议主动议:一动议议不符属属于任何何动议而而能独存存在者,属属之。其其种类如如下:30.11.1一一般主动动议一般主动动议:凡凡提出新新事件于于议场,经经附议成成立,由由主席
20、宣宣付讨论论及表决决者,属属之。30.11.2特特别主动动议特别主动动议:一一动议虽虽非实质质问题而而有独立立存在之之性质者者,属之之。其种种类如下下:30.11.2.1复议议动议。30.11.2.2取销销动议。30.11.2.3 抽抽出动议议。30.11.2.4 预预定议程程动议。30.22 附属属动议附属动议议:一动动议附属属于他动动议,而而以改变变其内容容或处理理方式为为目的者者,属之之。其种种类如下下:30.22.1散散会动议议。(休息动动议)30.22.2搁搁置动议议。30.22.3停停止讨论论动议。30.22.4延延期讨论论动议。30.22.5付付委动议议。30.22.6修修正动议
21、议。30.22.7无无期延期期动议。30.33偶发动动议偶发动议议:议事事进行中中偶然发发生之问问题,得得提出偶偶发动议议,其种种类如下下:30.33.1权权宜问题题。30.33.2秩秩序问题题。30.33.3会会议询问问。30.33.4收收回动议议。30.33.5分分开动议议。30.33.6申申诉动议议。30.33.7变变更议程程动议。30.33.8暂暂时停止止实施议议事规则则一部之之动议。30.33.9讨讨论方式式动议。30.33.100表决方方式动议议。31. 动议之之提出动议之提提出:动动议之提提出,依依下列规规定:31.11主动议议主动议:得于无无其它动动议或事事件在场场时提出出之。
22、一主动议议在场待待决时,不不得再提提另一主主动议,如如经提出出,即为为不合秩秩序,主主席应不不予接述述。31.22附属动动议附属动议议:得于于其有关关动议,进进要讨论论中提出出之,并并先于其其所附属属之动议议,提付付讨论或或表决。31.33偶发动动议偶发动议议:得视视各该动动议之性性质于有有关动议议或事件件在场时时提出之之。32.动动议之附附议动议之附附议:动动议必须须有一人人以上附附议始得得成立。主主席对动动议得自自为附议议。各种种会议,对对附议另另有规定定者,从从其规定定。下列事项项不需附附议:32.11权宜问问题。32.22秩序问问题。32.33会议询询问。32.44收回动动议。33.
23、动议之之程序动议之程程序如下下:33.11动议者者向主席席请求发发言地位位。33.22主席承承认动议议者之发发言地位位。33.33动议者者发动议议而坐。33.44附议(以口呼呼附议为为之。)33.55主竞接接述动议议,并付付讨论。34. 提案提案:动动议以书书面为之之者称提提案,除除依特别别规定,得得由个人人或机关关团体单单独提出出者外,须须有附署署,其附附署人数数如无另另外规定定,与附附议人数数同。35. 不得动动议之时时不得动议议之时: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时,除除权宜问问题、秩秩序问题题、会议议询问及及申诉动动议外,不不得提出出动议。35.11他人得得发言地地位时。35.22表决或或选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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