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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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汇报第1篇: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瓯市综治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和发展,取得一定实效。 一、主要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有抓手。结合建瓯实际,以建瓯市综治委名义制定下发关于成立建瓯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通知,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协调问题有行动。积极协调解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召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研究解决情况
2、,向有关部门呈报。如:对南雅镇社区矫正对象程某不服从监管的情况,市综治办先后2次召集专题会议,组织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赴程某所在地(深圳)了解情况,积极对接当地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努力寻找程某具体下落。同时,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也将该案具体情况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三是纳入考评有实招。结合城乡网格化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将社区矫正对象列入网格化,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入格、入网”,实时掌握该类人员动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平安建瓯”、“和谐建瓯”建设。结合“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系列创建和“四无村”创建活动,
3、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考评内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南平市对我市综治考评项目,由市司法局负责对接南平市司法局,该考评项目考评分位居南平市后3位或总扣分达20%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平安单位”评选资格。每年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终综治考评,作为其“一票否决”的内容,进一步加强考核督促工作力度。每年社区矫正工作考评内容由司法局负责对各基层司法所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综治办汇总。 四是推进工作有亮点。2022年8月,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技工学校联合创办建瓯市曙光培训基地,作为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培训基地。该基地先后投入25万余元用于装修,购买相应教学设备等,通过有机
4、整合各方资源,采取融合法制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干预、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安臵为一体的培训运作模式:依托技工学校的劳动技能培训师资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制解决610工作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培训的经费保障和培训证书颁发等问题,在不增加财政和学员负担的前提下,为学员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由人社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5级),成为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为其今后就业提供了方便。目前,开展培训班1次,接受教育培训学员25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5人。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社矫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强化。社区矫正是基础性的社会系统
5、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逐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持续投入还有待加强。 2.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待加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存在“法律、政策”空白及职能蒸空情况,导致该问题规范规范有序及时解决。下一步,应及时将存在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呼吁协调,提高党委、政府重视度,着力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2篇: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
6、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我们呼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一、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有何功能与意义?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中途之家、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
7、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并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 1 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
8、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 二、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概况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以前为准备阶段;2003-2009年为试点阶段;2009年起为全面试行阶段。2003年两院两部(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等做出规定,随后社区矫正在27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2003年开始至2008年,全国先后分两批在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这一时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全面试行社区矫 2 正的时机成熟,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从提出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意见指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0、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初步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开始了探索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通过7年时间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各地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该工作的全面推广积累了丰富经验。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七万多人次。 三、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
11、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轿、漏轿、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区、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 3 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 、基层司法所人
12、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 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的司法所大多存在编制人员不足,缺乏装备的问题。专业社区矫正员匮乏,经费得不到保障,无力满足开展矫正业务的需求。所以应制定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政策,将社区矫正工作开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科学、系统、完备的经费保障标准。计财装备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经费安排中应平衡财政支出方向,多向司法行政部门倾斜,从经济上保障社区矫正业务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
13、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四、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举措 、各相关部门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 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伊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我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监察机关(检察
14、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判决范畴,也就是说这属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社区矫正执法权应交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而不是由法院或公安等其他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机关在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工作经验丰富,轻车熟路,一方面强化了职能,使社区矫正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同时又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合理配置我国司法体制中各组织的权力与职责,是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进步的体现。根据意见规定:在各级司法
15、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说,目前已达成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共识,但未通过法律明确社区矫正执法权归属。为了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早日使之走向规范化道路,应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步伐,明确社区矫正各组织的职权与分工,尤其是强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 社区矫正业务直接承担者主要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交接之际,存在物质保障程度低,机制不顺畅,人员不足,观念阻碍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业
16、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 5 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 再次是装备保障
17、,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用警车、着装、通讯设备、文印、档案等方面。根据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次计财装备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报告称,不少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县司法局年度人均办公经费只有几百元,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严重滞后,上文已述,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只有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通知、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至今未出台规范社区矫正的法律。由于法律缺位,导致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
18、,必然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两高、两部意见指出: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 6 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充分论证后制定。只有通过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社区矫正性质,法律地位,内容,实施程序等,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据悉,国务院法制办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牵头部门,正会同司法部,组织中央编办等部门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调研。 第3篇: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
19、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
20、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
21、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
22、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
23、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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