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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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章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章 第1章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C.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D.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答案:A,B,C,D解析: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法院可口头方
3、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答案:A,B,C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BC,正确答案为AB)简易程序202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202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未规定需经法院同意这一条件。因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选项B正确,应选。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因此,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C选项正确,应选。第21条规定,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但并非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D选项不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
5、则?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是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和教材的观点,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辩论原则的内容。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辩论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阶段,但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的形式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也属于辩论的范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
6、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A,C,D解析: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
7、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
8、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
9、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A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
10、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D选项正确。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 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答案:D解析:。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
11、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 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AB 项错在:法律明确规定犯这两种罪的,如果情节严重或致 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就不再是亲告罪。C项错在:根据 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不是自诉罪。D项错在: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才不是亲告罪。甲、乙、丙三国对大陆架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与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
12、仲裁庭的管辖。此外,三国曾在不同时期各自发表单方声明,表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按照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保留的事项B.三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C.三国发表的单方声明使国际法院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D.口头声明与书面声明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可的条约保留形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问题。A错误。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B错误。联合国会员国与是否接受国际
13、法院管辖无必然联系。C正确。任意强制管辖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权国家接受管辖的单方声明构成任意强制管辖。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认可书面保留形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行政案件时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B:应当直接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C: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D: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某市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据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处理权属于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不能不经审查直接决定适用,故B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应
15、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故C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但不能直接决定适用部门规章。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应当直接决定适用,不需要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
16、A、 B 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 14 周岁但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17、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 C、 D 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章 第2章对于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案件款额2000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B.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审案件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审案件D.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答案:A,D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8、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下列选项中,单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 )A.合同诈骗罪B.贷款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信用证诈骗罪答案:A,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只能成为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包括第193条贷款诈骟罪和196条信用卡诈骗罪。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 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 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
19、.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权代理的理解问题。本题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未使自 己受有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不存在侵权的 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未以王某的名义从事 行为,故不构成无权代理。本题中,张某享有排除妨碍 请求权巳无争议,但对该物是否享有抛弃权,存在不同 看法。张某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以社会习惯是否容忍 为宜,张某抛弃的仅为一袋牛奶,依社会观念,应允之。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从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B.美国宪法
20、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C.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西周狱讼、美国宪法修正案、民国立法特点、法的继承讲解:四项皆为正确答案。张三是某县花石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其触犯刑法的抢劫罪,原选区选民50人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罢免张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罢免张三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必须经原选区选民的哪个
21、比例通过?A、过半数B、全体C、2/3以上的多数D、1/3以上的多数答案:A解析:根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哒哒共享单车大量收取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但未专户专用,存在挪用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的情况,对其资金账户负有监管职责的A机关存在监管不作为行为,可能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院向A机关提出检察建议,A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B.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不可适用人民陪审制C.法院审理第二审案
22、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D.检察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答案:A解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本题并没有强调出现紧急情况,所以,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均适用人民陪审制。所以,B选项错误。 (3)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23、可见,C选项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的表述错误。 (4)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而非检察院告知。所以,D选项错误。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
24、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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