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有关房产合同范文汇总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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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有关房产合同范文汇总五篇房产合同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房产买卖合同也应具备,详细来说,包括: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地点(方位、朝向、门牌号等)、类型(公房或私房)、结构(木制、砖制等建筑运用的材料)、质量(新旧程度、运用状况等)及附属设施等内容。其中质量条款是简单发生纠纷的地方,在签合同时肯定要具体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方方面面都要涉及到。数量:合同中应写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运用面积、楼层数、房间数等。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
2、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合同中要就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有所约定。面积差异不超过合理比例1%-2%时,房价保持不变;若超出此比例,双方就要议定处理方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购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购房款等。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房屋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定价原则,明确房屋售价是多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是多少。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假如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售后物业管理费是在签合同时简单忽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的确不好界定,由
3、于购房人入住后要向物业管理公司定期交纳的。对于这方面的基本常识,购房者要多加了解,并且要详细落实到价格条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期限: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交付方式:包括出卖方交付房屋及买受方支付价款的方式。交付房屋,应明确要对房屋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税金及费用,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需担当的责任。有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必要的时候,还需签订有关的
4、补充协议,特殊是有关房屋面积、房屋质量以及付款等关键条款,肯定要有细微环节性的明确约定。在我国大部分的买卖房产合同都应当含有我在上述文章中所提及到的内容,希望我的编辑能够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中的逆境,假如您对于房产买卖还有其他的相关法律疑问,欢迎详情询问我们的专业律师们。房产合同 篇2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削减、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行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担当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
5、,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削减、贷不出款,变更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开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缘由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实力,买受人无法克服,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若根据原合同接着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允。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担当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接着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同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样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
6、。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行预见、并非不行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接着履行合同。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看法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状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肯定的了解和分析。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7、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7号)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接着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接着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合同范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
8、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两个司法说明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接着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允,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行预见,无法限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
9、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干脆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靠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允的局面,有悖诚恳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样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分。一般的改变,假如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行预见与不行抗力
10、的不行预见性应具有一样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许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2)、不行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有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行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有意或者过失。(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4)、接着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允。所谓显失公允,是指特别明显的不公允,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允、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允。倘是已
11、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允,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允。依诚恳信用原则以及公允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允,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和公允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允,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房产合同 篇3甲方:(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乙方:(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公允与效率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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