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6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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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6卷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6卷 第1卷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
2、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答案:D解析:关于A,甲欲实施强奸遭到反抗,而将该女扼死,构成故意杀人罪。该女死亡后甲又对其尸体进行奸淫,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当数罪并罚,A选项错误。关于B,根据刑法第358条,乙仅构成强迫卖淫罪,故B错误。C选项中,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强奸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C错误。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而不应当数罪并罚,故D选项是正确答案。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3、2022年)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审理。民诉解释第327条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
4、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继承人甲应当作为一审中的必要共同原告。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评定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均不属于“征税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所以选项ABC正确。甲美容店为庆祝开店2周年举行酬宾活动。新老顾客接到酬宾活动的宣传
5、之后纷纷前来,致使美容师紧缺。故甲向乙劳务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派来的员工具有中级美容师的资质。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故乙劳务公司将不懂美容知识的丙派遣至甲美容店。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具有连带关系,故应当由甲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由于丙是乙派出的,并且乙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由于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故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
6、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丙致使顾客丁的脸部受伤,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甲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
7、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C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错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
8、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甲在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证据,将被害人尸体扔到桥下B.违反交通规则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该孩子为乙仇人的儿子)撞倒后,又故意拖行1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后巳经当场死亡C.交通肇事后,乘车人丙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D.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答案:B解析:A项,依据刑法 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9、,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毁灭证据等行为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后已经死亡,乙又故意拖行100多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乙的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B项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
10、中的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故D项中的丁构成交通肇事罪。依题意,B项当选。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答案:A,B,C解析: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
11、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故A项正确。“重典治吏”是其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故C项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项正确。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并没有明文废除,故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历年真题精选6卷 第2卷下列哪些情况成立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甲归案后交代出毒枭郭某,但郭某一直未被抓获B.乙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关押期间揭发了吴某犯有受贿罪,经查证属实C.丙和张某共同
12、拐卖妇女儿童,丙被抓获后交代出张某藏匿在其远房亲戚家,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成功抓获D.丁在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犯人李某和郭某的越狱行为答案:B,C,D解析:参见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甲(15岁)见妇女乙边走路边打手机,趁其不备夺取乙的手机就跑,乙发现后起身追赶并将甲抓住,甲捡起一块砖头将乙头砸破,经鉴定为重伤,甲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抢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3、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转化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2022年3月15日,严某向某市房管局递交出让方为郭某(严某之母)、受让方为严某的房产交易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4月20日,该局向严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家庭纠纷郭某想出售该房产时发现房产已不在名下,于2022年12
14、月5日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向严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给自己核发新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为,郭某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的起诉期限为2年B:本案的起诉期限从2022年4月20日起算C:如诉讼中郭某解除对诉讼代理人的委托,在其书面报告法院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D:第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答案:C,D解析:关于起诉期限及起算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
15、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A、B两项错误。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年)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
16、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 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 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
17、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B.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C.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D.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答案:B解析:考查权利与义务。B选项错误,不是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案情:林某是个体户建筑商,王某是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
18、婿。林某跟王某说让他找找关系帮自己拿下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水电改造工程。王某于是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随即联系林某,林某即给其3万元,扣除给岑某的2万元,王某获取1万元好处费。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问题:(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
19、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本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系亲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李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牟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取请托人林某的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岑某收取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20、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岑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利用其主管某项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虽然岑某在收取2万元时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为林某谋取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拒绝收取财物的意思,完全可以认定为岑某默示将要为林某谋取利益。所以岑某收取2万元,但尚未来得及为林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2022年)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 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 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 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
21、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 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 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 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 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22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 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22年4月1日,检察院 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 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
22、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 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 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 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23、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考生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的 掌握情况。通过阅读材料可知,甲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营业活动,但林业行政部 门却依照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否认其已依法获得的许可证,并对其营业活动予以行政处 罚,进而导致甲公司因无法按时向乙公司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同时,公安机关对甲公司的负 责人张某进行刑事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而未起诉。张某遂申请国家 赔偿,但先后被公安局和检察院拒绝。1.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专门管辖两种情况。专门管辖包括“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
24、诉讼”两种情况, 其他情况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原告未曾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 作出最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故应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则,不为适格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与林业局的行政 处罚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资格。3.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法院的 受案范围,考生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从反面考核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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