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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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 单位”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
2、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 地调 局” )、大区地 调中心或中国地 质 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 ”)、承担 单位三级管理。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第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 地调局主要 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
3、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 (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第九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一)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
4、;(二)组织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三)组织工作项目验收; (四)督促检查工作项目进度、质量与经费使用情况;(五)汇总编报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七)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辖区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接收、保管与服务工作;(八)承办地调局委托的有关项目管理工作。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计划项目的业务推进。(一)编制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方案,推荐计划项目负责人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二)组织编制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三)指导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的编写;(四)负责工作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
5、(五)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工作技术要求;(六)指导工作项目实施,组织重大业务问题交流与研讨;(七)负责实施计划项目,提交计划项目成果;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工作项目的实施与业务推进。(一)负责新开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续作工作项目评估报告、工作项目设计的编制、优选项目负责人;(二)负责工作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初审;(三)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四)编报工作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五)受委托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六)编制工作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七)向实施单位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和成果;(八)按规定汇交和保管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
6、料。第三章 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第十二条 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与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会同实施单位,在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落实计划项目任务。实施单位编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项目设置建议,推荐承担单位,经大区地调中心或地科院审核,报地调局。第十四条 地调局组织专家对新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续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地调局根据论证结果,下达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意见。第十五条 承担单 位主
7、要以委托形式确定,具备条件的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定。中央和地方公益性队伍、行业队伍及院校以委托形式为主。承担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新开工作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续作项目编制评估报告,经实施单位审核后,提交组织论证单位。第十六条 地调局、大区地 调中心、地科院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以计划项目为单元组织新开工作项目论证,续作工作项目评估,邀请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地调局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土资源部。第十八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审定的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第十九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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