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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 第1卷东方公司经批准于2022年9月以拍卖方式取得了市郊一块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拟于2022年1月动工开发。但由于一直未能筹措到足够的投资资金,原拟投资的项目至2022年2月仍未能开工,该幅土地也一直未予使用。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是、()A、无偿收回东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B、经批准强制东方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投资能力的兰新公司C、经批准限定东方公司在1年内使用该土地,如1年内仍未使用则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D、经批准给东方公司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5
2、%10%的罚款答案:A解析:闲置土地的处理。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自身的原因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仍未动工,因此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
3、判决离婚,双方服判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终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
4、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 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
5、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 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22年)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
6、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与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只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
7、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在早年前的民诉法中有规定申诉制度,但现行民诉法已经不存在申诉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则存在申诉的提法,但刑诉中没有规定申请再审。从宪法角度来说,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我们只能从这个角度来理解D选项是正确的。综上
8、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
9、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 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 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
10、让达成协 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職又签订了一项合同 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 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22年4月1日,股权转 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 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22年6 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22年4月1日批复 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 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22年4 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 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C.审批机关2022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 新的权利
11、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D.甲在2022年8月对审批机关2022年6月1 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9、66条,行诉法解释 第1、41、87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应为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 批复的主体是审批机关,而非甲个人,因此A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 第2卷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
12、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
13、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14、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22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
15、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本案中,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但第一批货物发运后乙公司提出改变付款方式,甲公司无奈同意变更,可以看出,在付款方式变更方面,两公司重新达成了新约定,所以乙公司在第一批货物付款上不需再按“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所以A错误。B项,甲公司停发第二批货物是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第一,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约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大部分重要义务。本案中,乙公
16、司一而再地找借口拖延付款,甲公司可以中止履约,所以B错误。C项,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义务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约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以C正确;D项,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所以D错误。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C.情事发生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D.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考点:情事变更原则讲
17、解: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
18、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情事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是选非题,故B项当选。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
19、也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不仅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也存在特权者的权利。故A项表述错误。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不仅指财产上的权利,也指人身上的权利。故B项表述错误。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这个表述是正确的。但自由必须受法律限制。故D项“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之表述错误。本题应选C项。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解析:合同
20、有效的条件由于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因此甲用共同存款购买保险系属于有权处分,其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当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会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故B项不当选。选项C,由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无效,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待定,因此C项不当选。选项D,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
21、于查找不到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当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 第3卷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査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答案:B,D
22、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
23、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下列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是: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C.宣告票据无效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在我国两审终审是基本的制度,但以下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
24、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4)调解书;(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6)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ABC不当选,D选项实当选。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答案:B,D解析:简易程序的范围、特点和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
25、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0条第1款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
26、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据此,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D。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方式?A.通过外交途径送达B.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C.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D.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答案:A,B
27、,C,D解析:ABC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故本题应全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关于刑
28、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
29、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
30、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 第4卷下列情形中不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有:()A.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但甲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B.被告行政机关对殴打乙的公民甲处以200元的罚款,乙认为处罚较轻,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甲对其的侵权赔偿问题C.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
31、违法,乙同时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D.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甲进行刑讯逼供,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答案:A,B,D解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特点是:(1)原告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权属纠纷或民亊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可以提出重新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3)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A项错在行政诉讼已经结束,而且确认合法,所以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B项错在被告行政机关对甲的罚款不属于行政栽决
32、。D项错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被告不应该是行政机关,本项是行政赔偿诉讼。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
33、便不再是法官了”答案:A解析:司法的概念与特征A项说法中“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是正确的,但是“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是错误的,司法是近代才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BCD说法均正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哪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C.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D.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34、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
35、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下列对所有权特征的描述中正确的有()。A.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一不作为义务B.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C.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D.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E.如果将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他物权,不影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所有权的特征。在所有权上设定
36、他物权,是可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的。雪梨牌手机生产商关于采用饥饿营销手段,新产品上市仅放出少量产品让消费者高价抢购。为了抢购该品牌手机,委托乙为其凌晨排队购买,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乙为了购买该手机排队三天三夜,现甲醒悟过来,现在抢购比稍后购买要多出1000元,故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已经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如要取消委托,须经乙同意B.甲取消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取消C.甲取消委托,应当提前10天通知乙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
37、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委托合同双方有任意解除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因此B选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和解答5卷 第5卷甲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导致种族冲突,造成平民伤亡,安理会经讨论决定制裁甲国,乙国是参与制裁的国家之一,甲
38、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当事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他国的制裁进行的反抗属于自卫,可以不受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约束B、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C、乙国依安理会的决议制裁甲国属干涉内政D、对于从甲国涌入乙国的难民,乙国应予安置,而不能强行遣回甲国答案:D解析:A错,甲国的行为不属于自卫。B错,乙国依据安理会的决定行动,不是国际不法行为。C错,甲国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不属于其内政,内政不是地理的概念,甲国的行为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安理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制裁。D对,主权国家没有必须接受难民的义务,但对于进
39、入本国境内的难民承担不遣回的义务。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选项 A 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0、,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选项 B 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选项 C 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
41、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选项 D 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E.韩
42、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竞合。韩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实际上是与医院签订了一个治疗合同。陈医生在手术时操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的情形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对韩某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也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韩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案情: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22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
43、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22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22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
44、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问题: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
45、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符合起诉期限。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此时王某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王某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22年6月1日,并未超过
46、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起诉期限是从王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而王某在9月1日起诉符合起诉期限。3在行政许可、登记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的行政争议是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而合同效力是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准予。王某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民事的部分单独立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与行政诉讼法不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的部分,法院可以调解,但民事调解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民事的部分和行政的部分单独判决。
47、5.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的,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玛某因涉嫌卖淫被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生效。对于该案的审判监督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B.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C.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指令海淀区人民法院 再审 .D.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海淀区人 民法院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解析丨选项A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选项BC正 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D错误,不选。北京市海淀区检察 院发现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抗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