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义务赠与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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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义务赠与合同义务赠与合同1甲方(赠与方):_(姓名)乙方(受赠方):_(姓名)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住址:_ 住址:_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义务赠与合同2合同编号:_甲方(赠与
2、方):_乙方(受赠方):_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名称:_。质量:_。数量:_。所在地:_。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爱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
3、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义务赠与合同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别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意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从附义务赠与的概念特征、效力、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进行了具体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附义务的赠与
4、的概念及其特征生活中常常遇到某人将某物赠与他人,同时要求受赠与人履行肯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肯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别的赠与。其特征在于: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担当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担当肯定的义务。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肯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状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行。4.赠与所附义
5、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
6、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须要履行哪些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般状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
7、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照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假如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四、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须要履行哪些义务?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
8、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相同的假疵担保责任。义务赠与合同4甲方(赠与方):_(姓名)乙方(受赠方):_(姓名)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
9、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电话: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义务赠与合同5合同编号:139842赠与合同(公民类附义务)合同编号:_甲方:_乙方:_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_(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
10、所在地等)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甲方享有的权利_(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其它_甲方:_乙方:_姓名:_姓名:_住址:_住址:_电话:_电话:_签字:_签字:_盖章:_盖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义务赠与合同6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肯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肯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肯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
11、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困难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一、概述(一)相关概念的辨析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
12、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分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肯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假如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假如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见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丢失,而依不当得利恳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其次,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假如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
13、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状况下只是对受赠人运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假
14、如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假如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二、对“义务”的分析(一)义务性质的辨析上述叙述已经说明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赐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原委是否因为其附加了肯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反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见“
15、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变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确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确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确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觉了一个不行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根据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
16、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准确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需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行,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干脆的冲突和冲突。更深化的探讨我们发觉,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
17、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分: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随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允。(二)“义务”的效力解除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干脆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全部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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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义务 赠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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