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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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究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试点地区阅历做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
2、权同价,依法享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入市主体依法参加入市工作,并担当响应义务;保障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刚好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现的问题。其次章 产权管理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加快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部权和运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土地全部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部权人,对其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人,其
3、运用方式、最高运用年限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在运用期限内享有转让、出租、抵押权能。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依法入市,不变更土地的全部权。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第九条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担当响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整金,在国家建设须要时有偿退出。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代表其全部权的组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4、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第十一条 入市主体以全资方式设立的土地专营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土地专营业务的市场法人,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托付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第三章入市途径和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途径: (一)就地入市。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用地,就地以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二)调整入市。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
5、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相关规划调整、占补平衡,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划方案异地入市。(三)整治入市。经整治后的村庄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规划为经营性用途且不予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确定产权归属后可依法入市。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用地、产业、环保政策等要求; (二)土地权属清楚,并经依法登记;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到位,或经全部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四)拟调整地块在入市交易行为发生前复垦为农用地,且不得小于拟入市地块面积,并阅历收确认。拟入市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拟
6、调整地块复垦为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小于和低于所占用的耕地; (五)拟入市地块面积不得大于拟调整地块面积; (六)整治地块权属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响应的土地整治协议。土地整治协议应当包括整治地块的位置、范围、土地权属调整等事项,作为集中整治后,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的依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 (一)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已办理抵押登记,但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没有明确土地运用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7、其他情形。第四章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第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具有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肯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与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租赁,是指具有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肯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租赁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具有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出资协议约定,将肯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
8、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入股,与他人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行为。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租赁可以采纳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采纳双方协议的方式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详细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地50年; (二)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消遣用地40年; (四)综合
9、或者其他用地50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租赁可依据详细项目须要确定运用年限,一般应不低于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在第十七条中所确定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入市条件的,通过村内四议两公开程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
10、,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的正式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状况。(二)审查。乡(镇)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运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看法,并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初审看法,同县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或村庄规划,出具土地运用条件,向入市主体发出同意入市看法书。(三)地价评估及入市方案拟定。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宗地,由入市主体托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价评估,拟定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入股)年限、土地评估价格、配置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分红比例或方式、入市交易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内容。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指导入市主体依据宗地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入市底价。入市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四)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形成正式表决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入市方案应当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探讨确定。(五)入市方案审批。入市
12、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入市主体将入市方案提交给县自然资源部门,经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经批准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开出让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执行。(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交易胜利后,交易双方须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入市主体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交易结果。(八)签订合同。公告(公示)结束后,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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