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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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6篇 当我们须要民事再审,这时一篇申请书的写作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下级向上级提出恳求的的一种文体,你知道怎么写一篇申请书吗?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好用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基本状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详细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
2、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
3、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
4、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
5、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 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80号,联系电话:15615932932
6、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1928年10月29日诞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1993年6月8日诞生,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理人:何建爱,女,1968年10月诞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3号楼1单元301室。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
7、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王锐,女1973年2月10日诞生,汉族,高校文化,老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52号楼3单元4层26号。 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
8、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爱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终字第3175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恳求: 1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沧民终字第 3175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爱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恳求;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9、,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敬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
10、,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C01195/鲁C挂于2011年3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A2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恒久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爱、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恒久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
11、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11)黄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爱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868.38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未仔细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爱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
12、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遇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担当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13、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运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需为合法驾驶人。根据通常的理解,此处不行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恒久持C1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恒久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
14、应明知其所持有的C1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 李恒久持C1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释明:“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惩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根据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惩罚规
15、定适当从轻罚”。依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担当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详细理由据依据如下: 1.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发生时的运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恒久
16、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恒久系持C1驾驶证驾驶本应持A2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峻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李恒久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驾驶人李恒久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领实。 2.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担当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依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2011年)第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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