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清单财政局.xls
《标准化清单财政局.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标准化清单财政局.xls(4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宜兴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统计表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事项数(不含子项)234事项数(含子项)234注:行政主体本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仅行政许可可存在子项,其他权力不设子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它权力合计2124121241宜兴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统计表宜兴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119000会计从业资格审批0100120000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部门规章】会计
2、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6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宜兴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行使内容备注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宜兴市财政局行政
4、权力清单权利类别:行政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54000对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
5、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法
6、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的处罚0201355000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
7、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0201356000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0201357000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
9、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10、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0201358000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
11、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020135900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
12、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60000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
13、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
14、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
15、义务的。【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61000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6、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
17、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0201362000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
18、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63000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
19、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0201364000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
20、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基
21、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6500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22、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0201366000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23、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020136700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4、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基本编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行使内容0201368000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
25、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020136900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标准化 清单 财政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