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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敬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限制犯罪。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当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南辕北辙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
2、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原委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到处都须要非犯罪化。假如为谋取正值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接着深化发展的势头,在这种状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确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值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值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值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
3、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值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全部权刑法爱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
4、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分),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分)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依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运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打算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简单成
5、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值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值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缺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值利益之目的,特殊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值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推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推断,有现实生活中一般状况下是很难精确驾驭(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值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晰,或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值利益之目的,但证明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白他具有谋取不正值利益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般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情愿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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