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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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加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化,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加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峻,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探讨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一、 避税概述: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
2、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实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模糊之处来支配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肯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实行了一些行为或措施,实行该行为的
3、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有意。纳税人实行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得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分: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实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支配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
4、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削减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假如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假如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3、避税产生的缘由: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办法,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允性,给避税行为供应了便利的外在条件。(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实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
5、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实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肯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供应了便利条件。4、避税产生的后果: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1)、避税行为干脆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削减。(2)、侵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肃穆性受到影响。(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逼,造成遵守法律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状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
6、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分设、合并、新办;变更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变更企业性质,变更产品构成,变更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别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样、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实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3、转让定
7、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变更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变更出资状况,抽逃资本金等,躲避税收。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整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躲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躲避缴纳所得税。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实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削减纳税。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削减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
8、价格优势,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藏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供应了更平安隐藏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藏性,避开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躲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淌性,虚拟避税地营业,躲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藏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躲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
9、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三、转让定价避税及其形式虽然目前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转让定价方法。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转让定价作为国内避税手段,是关联企业各方,为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依据减轻税负的意愿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依据双方的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基本做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状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状况下,商品交易价格就以高于
10、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通过这种方法,使利润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转移,造成避税。转让定价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其方法如下:(1)通过限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为其生产零部件,母公司进一步加工装配后投入市场。母公司可以按高于市场价格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子公司则以低于市场价格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结果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削减。这种现象称为“高进低出”,造成子公司利润流向母公司。反之,则母公司也可将利润流向子公司。在关联企业间的物资购销过程中,母公司利用限制的运输渠道,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同样
11、,也可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人为增减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2)通过供应货款利率的凹凸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供应实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削减费用,或通过高利率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凹凸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劳务供应涉及的范围很广,关联企业之间供应的设计、修理、广告、科研、询问等服务,均存在收费与否和收费凹凸的问题。关联企业一方可通过对这些劳务供应收费的多少来影响另一方的成本与利润。(4)通过调整无形资产的运用费和转让费的凹凸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以供应专利运用权为例,母公司可对其全资子公司不收或收取较低的专利权
12、运用费,而对只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专利权运用费。(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凹凸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供应的设备价款,干脆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供应固定资产的转让金额,意味着加大子公司的折旧费,必定增加其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轻其生产成本。另外,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状况下,固定资产作价的凹凸,还可影响企业股权的份额。(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供应各种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削减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
13、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随意抬价,从中牟利。许多企业为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提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胜利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缘由是: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详细的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14、同时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状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跨国流淌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胜利的关键。但是由于存在很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信息交换难以有效进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当进行。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须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单纯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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