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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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处罚决定书样本 当场惩罚确定书样本 篇1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觉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
2、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养分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觉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态、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学问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
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觉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态、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状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由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4、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运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养分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觉当事人经销的养分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态、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上述商品,由于当
5、事人不能供应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干脆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状况;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养分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状况;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状况;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
6、行为的调查过程;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状况;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状况。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养分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闻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肯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7、。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湖北省反不正值竞争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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