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行政法律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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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2)行政法律文书下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详细方式一、抗诉(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头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1在90年头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其中第282条其次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与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依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根据该法典第3
2、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根据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11982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1990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1990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
3、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至199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变更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82.09%,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肯定的优势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定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确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峻局限性的。这些局限性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
4、完全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参加人,是自始至终参与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诉讼中,检察机关对于行使审判活动的监督,并不是仅仅有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还有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以及其他的监督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在发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抗诉,使自己进入诉讼程序,参加到诉讼中来,实施法律监督。在浩大、困难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中,仅仅依靠这样简洁的、单一的监督方式,是肯定不够的。必需增加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削减冲突上交的程度,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同时,也能够保证检察监督的效果。二是缺少抗诉程序的详细规范。就是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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