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分学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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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分学期版)国开(中心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辅题题库(分学期版) 说明:试卷号:1073。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关于赵庆坤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一案,20年月日,市公安局制作编号为“公(刑)提捕字2012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致送X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认为,赵庆坤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条之规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遗留在犯罪现场的弹簧刀一把,刀上有犯罪嫌疑人赵庆坤的指纹和被害人李秀珍的血迹;(2)法医鉴定结论一份;(3)赃物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钉2枚、海霸牌手表1块。 详细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赵庆坤跟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秀珍至市居民小区8号楼2单元3号,紧随李秀珍人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秀珍大声叫喊,赵庆坤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秀珍腹部三刀,李秀珍当即晕倒在地。赵庆坤趁被害人李秀珍晕倒之际,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钉2枚、海霸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秀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20分不治身亡。
3、20年月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立案后,马上组织力气侦查,于20年月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庆坤抓获归案,在赵庆坤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耳钉2枚、海霸牌手表1块。经审讯,赵庆坤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并确认上述物品系赃物。 赵庆坤的基本状况:赵庆坤,男,1977年10月14日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19771014,汉族,小学文化,市公司建筑工人,现住在市区路号。赵庆坤简历:19年至19年在小学上学;19年至19年在家待业;19年至20年在市公司当工人;20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管所。附:本案卷宗卷页。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4分) (1)标题。居
4、中分两行写明:“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2)编号。应写明:公(刑)提捕字20J12号。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与简历。 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赵庆坤,男,1977年10月14日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X19771014,汉族,小学文化,市公司建筑工人,现住在市区路号。 简历:19X年至19年在小学上学;19年至19年在家待业,19年至20年在市公司当工人;20X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管所。 (二)正文(共12分) (1)案由与案件来源。(2分) (2)案件事实。以“经依法侦查查明“领起下文,写明犯罪事实。(5分) (3)证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列举
5、的证据。(2分) (4)法律依据。首先,叙写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以及触犯的刑法条文和涉嫌的罪名;其次,阐明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与法律依据。(3分) (三)尾部(共4分) (1)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署名。 (3)写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4)附项。写明卷宗的份数、页数,以及犯罪嫌疑人羁押的状况。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姜青,男,27岁,汉族,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20年月日,姜青经人介绍,相识了工厂女工王兰,并与王兰确立了恋爱关系。姜青与叶兵是中学同学,同学聚会时,姜青常常带着王兰一起参与,在聚会过程
6、中叶兵与王兰相识。之后,叶兵多次单独约见王兰。姜青因怀疑女挚友王兰与叶兵有不正值关系,遂给叶兵打电话,在电话中与叶兵约定在市区市场旁边见面。姜青邀约杨东、赖同等人与叶兵见面,姜青带人与叶兵见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恋爱冲突,自始至终只是想恐吓一下叶兵,并没有想要实际损害叶兵。但是,双方见面后,由于叶兵话语挑衅,导致双方当事人心情激烈,发生打斗,姜青将叶兵打成重伤。案发后,虽然姜青的家庭比较困难,但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姜青及家人尽自已最大的努力,向他人借钱,主动筹措资金,支付了叶兵的医疗费33149.48元,并且有悔罪表现,对当时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事后,姜青的行为也得到了叶兵的谅解。姜青被公
7、安机关逮捕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照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协作调查,没有任何躲避责任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特别懊悔。公诉机关指控姜青的行为涉嫌有意损害罪,要求法院对姜青依法严惩。姜青托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亮担当自己的辩护人。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5分)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辩护词。(2)提示语。应当写明:敬重的合议庭组成人员。(3)前言。应当写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青的托付,指派我担当姜青涉嫌有意损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前,我经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走访,现针对本案发表辩护看法如下: (二)正文(12分) 辩护看法: (1)本案被
8、告人叶兵对案件发生存在肯定的过错。(2)本案是因恋爱冲突引起,被告人姜青犯罪行为的主规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姜青案发后主动救治伤者,主动进行赔偿,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兵的谅解。(4)被告人姜青照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酌定从轻惩罚情节。(5)被告人姜青认罪看法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惩罚情节。(三)尾部(共3分) (1)结束语 总结归纳全篇辩护词中心论点,提出处理建议。(2)律师暑名,写明年月口。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莉、王冲、张晨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扬担当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
9、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详细案情如下:张淑诉称,自20年5月起,有限公司以接生产合同项目太大、扩建厂房、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为名,分三次向张淑借现金24万元(贰拾肆万元)。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收据。借款到期后,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张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
10、察机关”,在本案审理中,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汲取公众存款已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淑的起诉。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张淑,女,46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 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地址:省市路号。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评分要点: (
11、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明:(20)民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写为:原告张淑,女,46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被告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地址:省市路号。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应当写明原告知称纠纷发生的事实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 (2)理由。应当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3)裁定结果。应当写明:
12、驳回张淑的起诉。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3)写明年月日。 (4)书记员署名。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裁定书。 2016年10月5日13时10分,张茜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AX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区路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22号对开路口时左转弯,碰撞了在车行道上停留的被害人廖戊(案发时25周岁),造成被害人廖戊伤残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廖戊不服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X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由审
13、判员田丽、王东、吴冰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文担当书记员,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市公安局派出所认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详细行政行为。于是,廖戊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6年11月5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案号为(2016)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廖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廖戊担当。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廖戊,男,25岁,汉族,中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法定代表人张正,所长。地址:市区路号。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义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
14、为:(2016)行初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写为:原告廖戊,男,25岁,汉族,中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X路号。被告市公安局X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正,职务:所长。地址:市区路号。 (二)正文 (1)案件来源和原告提出的撤诉恳求和理由。 (2)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担当。 (2)由合议庭署名、写明日期。 (3)书记员署名。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2016年10月14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吴晓担当书记员,适用一
15、般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16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裕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十五元,应予全部退还。 详细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称:依据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签订的施工平安责任书第七条约定:京裕宾馆为了平安须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万元平安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施工平安责任书的规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宾馆拒不退还保证金,故向
1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京裕宾馆退还海星公司平安保证金1万元,并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京裕宾馆辩称,海星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海星公司未为京裕宾馆进行施工,双方无项目合作,恳求法院依法驳回海星公司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证明所诉施工项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平安责任书以及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在施工平安责任书的内容中,相对方始终表述为“宾馆”,其中第七条约定:为确保平安责任的落实,宾馆要求施工方交纳平安保证金1万元,待施工结束后,施工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宾馆将保证金退还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签章处甲方签章内容无法分辨,海星公司主见该公章即为京裕宾馆,施工方处未加盖公章。收据上显
17、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证金1万元。加盖的公章为“京裕宾馆”。对上述两份证据京裕宾馆均不认可。 针对未能供应证据原件的问题,海星公司称,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员持施工平安责任书及施工保证金原件去京裕宾馆领取施工保证金,但是其后京裕宾馆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绝退还保证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市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日的派出所出警记录。诉讼中,法院依据海星公司供应的联系方式,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当日确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京裕宾馆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宾馆不予认可,民警无法确认该事实,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由法院解决,未制作出警记录。对此,
18、京裕宾馆在庭审中称当日系由于双方员工发生争吵,由海星公司员工报警。 法院认为,海星公司系基于<施工平安责任书向京裕宾馆主见退还施工保证金,但鉴于海星公司供应的施工平安责任书、施工保证金收据均为复印件,对上述复印件京裕宾馆均不予认可,海星公司就此亦未能供应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海星公司作为主见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担当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其所提交的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其应担当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海星公司未能证明其与京裕宾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京裕宾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有:(1)施工平安责任书&
19、gt;复印件;(2)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3)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开庭笔录等。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 京裕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 评分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应当写为:(2016)民初字第32号。 (3)诉讼双方的基本状况。 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地址:市区西里甲5号。 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地址:市区东路甲1号4层。 (4
20、)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与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恳求。 (2)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 (3)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确定。 (三)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担当。 (2)交代上诉权。应当写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3)合议庭署名、写明年月
21、日、书记员署名。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11.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蔡天华,男,32岁,汉族,系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市区。被告张倩,女,31岁,汉族,系市某银行职员,现居市区。原被告于2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常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但是,从20X年3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原告蔡天华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裂开,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年1月20日,蔡天华再次诉至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倩辩称,自己同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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