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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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新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湖南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湖南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安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安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措施,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安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
2、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排生育工作和与安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安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安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扰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爱护。其次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生育工作机构详细负责安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安排生育工作,将安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详细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据须要设置安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安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
4、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依据实际须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安排生育帮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安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 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淌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淌人口的,应当刚好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协作做好安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人口和安排生育、教化、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公益性宣扬的义务。学校应当依据受教化者的特征,有安排地
5、开展生理卫生教化、青春期教化或者性健康教化。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赐予重点扶持。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安排生育事业供应捐助。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比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 生育调整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6、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卑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卑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安排生育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
7、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刚好供应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供应病残儿医学鉴
8、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看法,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安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
9、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刚好终止妊娠。对未刚好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其次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协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协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第四章 嘉奖与社会保障其次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其次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接着享受下列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
10、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安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赐予照看。(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实际状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赐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嘉奖与优待。其次
11、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根据规定享受相关嘉奖待遇。安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发给救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赐予优先实惠。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次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诞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嘉奖优待;已领取的奖金,
12、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安排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嘉奖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其次十五条 实行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安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安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安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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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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