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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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股份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江【】村镇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行持续、稳健的开展,维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含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监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2、为限对本行承当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四条 本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营业,永久存续。 第五条 本行以平安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本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共同订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 机
3、构名称、住所、性质 第八条 本行注册名称:【】村镇银行股份,简称:【】村镇银行。 第九条 本行住所:第十条 机构性质: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宗旨:以依法经营为前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企业管理,优化效劳质量,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开展,为地方经济开展提供金融效劳。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
4、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 (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三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全部为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足。第十四条 股份总数:【】万股。 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所有股本实行同股同价。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开展的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 设立方式第十六条 本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5、第六章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第十七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份,住所地【】,注册号【】。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认购股份数为【】万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缴足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股份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债权、实物、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出资应符合?公司法?、?暂行规定?、?【】村镇银行股份筹发起人协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缴付完毕其
6、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后,由股东【】银行股份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权证的形式。记名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第二十一条 本行记名股权证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本行发行的记名股权证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本行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五记名股权证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7、;七记名股权证的编号。记名股权证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经本行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编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本行应当将股东的名称,以及其所持股份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当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8、同等权利,承当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村镇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依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了解本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 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享有股份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转让股份; (六)查阅及复制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9、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 (二)按其认购股份一次性足额完成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当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四)股东所持的本行股份自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及质押;(五)当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10、时,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行;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要求本行为其提供担保; (四)与本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五)挪用本行财产; (六)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 (一)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拟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三)拟将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对外担保;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11、 (六)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由代理人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时,应当向本行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本行不得向关系人及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本行向关系人及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12、条件。第八章 股份转让、继承、赠与及质押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成为本行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假设持有本行股份,那么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江苏建筑机械、山东裕丰实业开展所持股份转让时,股东【】银行股份首先享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份发生转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股东均享有优先购置权。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份受让人、继承人或受
13、赠人在受让、继承、受赠本行股份之前,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承诺函,承诺该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股份受让人受让、继承、受赠本行股份后,该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占注册资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前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股份被继承、赠与后,本行应相应修改本行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的记载,将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本行章程的上述修改不需要由股东大会表决。第九章 股东大会组成、职权和议事规那么第一节 股东大会及其职
14、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议事规那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
15、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本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工程超过本行净资本5以上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处置; (十五)决定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收购)、资产核销、资产抵押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 (十六)?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 股东大会议事规那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缺乏本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
16、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l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监事会以及单
17、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议案。 第四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由代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18、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仅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照其所代表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通过 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字,但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19、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董事会拟制的融资方案; (五)董事会拟定的重大收购、设立分支机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产核销、资产抵押等事项的方案;
20、(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本行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人、
21、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l5年。第十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那么第一节 董事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本行董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选举产生、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长可以
22、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相关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本行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章程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那么。 第五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是在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方案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管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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