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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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办
3、理。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惩罚确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指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惩罚确定、
4、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指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安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安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缘由。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接着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
5、规定。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 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根据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实行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指责、公开指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峻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第十三条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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