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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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章 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第四章 客运标志牌管理第五章 旅游客运经营管理第六章 平安管理第七章 附那么江西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客运秩序,提高旅游客运效劳质量,保障旅游客运平安,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2、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和客车,必须遵守本方法。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方法的实施。第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优质效劳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那么,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阔人民群众的旅游出行需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平安运输,优质效劳。第六条 我省逐步推广和实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的许可招投标制度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
3、经营,禁止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道路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即旅游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是指有固定运行线路和班次的旅游客运的运输方式即旅游班线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是指无固定运行线路和班次进行包车运输的方式即旅游包车客运。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其营运客车的车辆技术性能、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和数量必须到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的根本要求;2、从事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从事省内
4、市际、县际和县内旅游汽车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3、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到达二级以上技术等级,其中从事省际旅游客运、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行驶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运车辆必须到达一级技术等级;4、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5、旅游客运车辆的其他要求:车身标记清楚统一,车身喷有经营者的名称、投诉 和运管监督 ;车上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并配备有窗帘和座套;车内配备麦克风、放音机、收音机等旅游需求的音响设施,可以配备车载电视;车内配备或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车内悬挂有效的旅游汽车客运线路
5、标志牌;旅游班线客车车内张贴经交通、旅游、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表、旅游线路图和游览停车时间表。二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取得相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的制度;四申请从事道路旅游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 企业章程文本;3、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承
6、诺书?见附件1;4、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 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旅游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情况、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
7、能对其他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三同时申请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可行性报告,包括旅游客运市场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2、运输效劳质量承诺书。第十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旅游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旅游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8、、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一申请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申请从事市内指县际、县内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9、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方法标准的程序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申请或扩大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申请或扩大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扩大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0、的,告知不许可的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行政许可决定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落实拟投入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的车辆后,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设立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
11、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但公司包括各分公司营运客车数量不能超过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许可的客车总数。第十八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收回已作出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期限为6到7年,从事省际、市际旅游客运经营的,其经营期限为6年,从事县际、县内旅游客运经营的,其经营期限7年。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
12、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核发机关。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按“江西省道路旅客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进行。第三章 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旅游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旅游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维
13、修企业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其维护作业工程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标准?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车籍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
1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标准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档案。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的根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出车例检合格单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年终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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