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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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编 2020 年 6 月目录一、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方法.1 二、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4 三、 云南省农业行政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10 四、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15 五、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方法.21 六、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法.30 七、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方法.33 八、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35 九、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运用管理规定 . .43 十、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法.48 十一、 云南省农资纠纷调解方法.
2、51 十二、云南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方法.57附件:1.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2.云南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3.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4.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式样1 云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公示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亮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肯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农业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第 三 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精确、全面、刚好、主动
3、的原则。第 四 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详细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农业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
4、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第 五 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监管状况,重点明确执法监管事项、范围、内容、方式、执法人员等状况; (二)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监管的依据、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第 六 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一)惩罚状况。惩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惩罚依据、惩罚结果、惩罚时间、是否纳入诚信管理等; (二)执行状况。执行方式、执行结果及行政相对人履行状况。第 七 条 仔细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方法,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凡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
5、第 八 条 公示载体包括:(一)农业门户网站。专设行政执法监管公示栏目,公示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相关内容; (二)新型媒体。采纳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现代信息3 传播方式,公示执法监管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执法监管相关内容。第 九 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主动刚好更新相关内容。第十条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方法,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刚好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峻
6、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 一 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十 二 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 云南省农业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纸质、电子等记录方式,对农业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确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执法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纳照相、录音、录像、视
7、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运用,也可分别运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实行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5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五条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法制机构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方法规定,根据执法监管须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
8、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须要查处的要刚好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状况作书面记录。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
9、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6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条调查、取证可实行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实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托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看法的,鉴
10、定机构应出具鉴定看法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供应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相宜音像记录7 的除外)。实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依据执法须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详细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
11、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看法和建议。第十四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看法书。第十五条集体探讨应制作集体探讨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看法、负责人签名。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确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确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精确。第十八条干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款凭证和回执等。其次十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8 明拒收事由和日
12、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并采纳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其次十一条依法采纳托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托付、转交缘由,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其次十二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纳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状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其次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确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确定的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其次十四条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状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须要进行音像记录。其次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
13、理方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详细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其次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特地人员负责对全9 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运用。其次十七条当事人依据须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同意,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其次十八条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
14、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其次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有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峻后果的。第三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根据行政
15、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看法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 云南省农业重大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属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对拟作出的确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农业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确定,农业法制机构认为须要审核的,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是指各
16、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确定之前,由农业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许可事项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行听证的行政许可;11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须要实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3.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
17、许可。6.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惩罚类 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惩罚; 2.拟作出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3.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情困难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行政惩罚; 4.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惩罚;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惩罚;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7.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惩罚。(三)行政强制类12 1.扣押公民财物价值一万元以
18、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2.扣押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5.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 6.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强制;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9、9.其他状况困难、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 五 条农业法制机构负责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作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确定;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机构应当确定 1 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 六 条在作出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向农业法制机构报送以下材料并附电子文本:13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确定文本草案及状况说明; (二)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三)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四)其他须要提交
20、的材料。第 七 条农业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报审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看法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看法。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看法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第 八 条重大农业行政执法确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权责; (二)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内容是否适当合理。第 九 条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困难的问题,农业农村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须要审核论证或者书面请示的,
21、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14 第 十 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应当执行而未执行重大农业行政 执法确定法制审核,造成严峻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本方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说明。第 十二 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5 云南省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惩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惩罚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惩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
22、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州、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实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定的行政惩罚程序。(二)公正。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同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惩罚种类、幅度应当同等。16 (三)公开。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惩罚理 由以及惩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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