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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村建房管理办法XX镇村建房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驻地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镇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划内农夫集体全部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及其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建房是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居民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及配套用房的行为。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房的管理。镇建委负责农村建房资料审批、建设中管理、建设后相关验收等工作。村两委详细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夫房屋的规划建设、初审等工作。其次章规划 第
2、五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编制标准,编制村庄规划,各村负责本村居民点修建性具体规划详细实施工作,指导农夫有序建房。第六条农村建房应听从村庄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便利生活,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第七条农户在本村规划区内建房(包括原址拆旧建新),依据村内房屋现有标准和式样统一建设,不得乱搭乱建,严禁占用耕地在村周边以建养殖场等生产建设为名,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第八条严禁跨马路建设房屋,新建、改建房屋(含临时建筑物)边缘与马路外沿距离为:SXX省道两侧不少于20米、XX路两侧不少于10米,XX路两侧不少于15.5米、通村重要干道原则上不少于10米,其
3、它组道路不少于5米,并充分考虑道路规划与今后的发展。还要做到样式、高度、外形、色调四统一,严禁借房屋建设之名搞开发,杜绝小产权房建设。第九条房屋建设必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把入口关。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批准易地建立住宅的,应严格根据“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条未完成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新建房屋的审批。确属危房,已影响到人畜平安,近期难以迁往规划居民点建设,由镇人民政府结合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修理或翻建的房屋应维持原有的结构和规模。第三章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从
4、严审批,从严监管,做到先审批后建设,其审批程序为: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农夫向所在地村两委提出建房申请,并到村委领取农村宅基地运用承诺书、XX镇农村房屋建设审批备案表,经本人及四周邻居签字(按手印)同意后,村两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原有房屋、土地权属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两委签署看法后报镇建委。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首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探讨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再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镇建委接到申请后,应刚好联合相关部门到现场勘察
5、和建房条件的审查,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报镇党委、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农村建房开工前,必需由镇建委和村两委派人员到现场放线、定位。第十四条农村建房手续完备后,建房户应当运用符合要求或镇人民政府供应的房屋标准图纸,并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平安承诺书,送镇国土部门和建委备案。第十五条农村建房必需严格根据批准的宅基地运用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土地运用性质和建设标准,如有变动,应刚好向镇建委申请变更,并按程序重新报批。村两委要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管理,负责农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房屋建成后,由镇建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共同到现场进行核查验收。按前期建房承诺,建房
6、户所建房屋应达到建房标准,刚好清理建筑垃圾,复原周边地貌及环境卫生的;达不到要求的,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担当。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激励农夫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建房。第十八条农夫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村两委应马上制止,并报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由镇人民政府下发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镇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刚好进行依法查处。影响村庄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须要拆除的,将组织建委、国土、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或扣押,并依法强制拆除。重大违章建筑
7、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部门进行肃穆查处。第十九条村两委为农夫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工作中要坚持每周巡察,每周上报辖区内建房状况;知情不报或隐瞒,视情节轻重对书记、主任赐予通报指责和经济惩罚,并责令限期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违章建房。该项工作开展状况将纳入村级年底考核成果。其次十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十一条当事人对镇人民政府作出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其次十二条镇、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实施过程中的详细问题,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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