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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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各类房产在肯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运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允、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租、协议租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章出租程序 第五条租金底价。租金底价应以同期、同类房产
2、出租市场价格为参考,可以通过询价、评估等方式,综合房屋的性质、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年租金 10 万元以上且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的,需托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底价;上述标准以下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参考底价。 第六条出租流程。房产面积单个或批量 100 平方米以下的,可自主选择现场张贴、市级媒体发布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出租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个或批量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单个或批量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经区财
3、政局审批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托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七条协议租赁。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以实行协议租赁,且协议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底价。 1、涉及文物管理、公共平安、社会稳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相宜对外公开招租的; 2、出租单位经公开招租仅征集到一个竞租人的; 3、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拍卖机构两次公开招租失败的; 4、经区政府批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续租。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重新招租,若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应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样,在无拖欠租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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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 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 出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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